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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合同***【典型案例二】山东省人民***(2014)鲁民一终字第550号裁判要旨:二审中经审理查明,《7月15日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1、南侧第二道锚索完成工程量2016m,2、西侧第二道锚索完成数280m,3、东侧第三道(-9.40m)锚索完成数2016m”,而《7月22日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西、北、南侧diyi道、东侧第1道、第二道锚索工程量10150m”,二者记载的工程范围名称并不重合……据此,二审认定两份工程量表中确认的工程量不存在重合。因此,涉案工程预应力锚索的已完工程量应是两份工程量表记载的完成工程量之和。(3)变更责任划分不明责任划分是确定责任主体与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工程实践中,变更条款/协议或变更文件大多只能体现出处理方法和解决措施,而不涉及责任划分。这将导致变更文件仅能作为证明事件发生的证据,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只能通过争议解决途径确定。以下述案件为例,双方当事人仅在变更文件中明确了工期延误及延误原因,未明确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导致双方争议,***终诉至***。合同***合同***未依法招***,合同无效“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审民事***书”中,安徽高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本案中,虽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未就案涉设计工程与天津城建设公司签订书面设计合同,但天津城建公司进行了设计工作,并将设计成果提交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实际上的合同关系。由于案涉工程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的设计需要进行招标,但该项目的设计未经招***,故天津城建公司与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上述***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因此而起。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律师事务所、***咨询服务请找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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