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图)-企业***如何评估-河池企业
企业企业【案件背景】鲁先生是梅河口市某村的村民,企业******咨询,为响应***和***号召,通过土地流转承包的方式,从本村另一村民处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3.2亩,种植杨树、火炬树、樱桃树等树苗,大力发展农业种植。2015年梅河口市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在修筑河道时,在没有出示任何从事建筑的合法手续,也没有经过鲁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施工,故意损毁了鲁先生的苗圃地和苗木。随后鲁先生要求协商洽谈赔偿事宜后再行施工,不料遭到了漠视。无奈之下,鲁先生决定委托律师帮助其讨回应有的合法权益,并找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李吏民律师和陈军律师为其***。北京***律师【办案经过】京坤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企业******政策,为鲁先生制定了详尽的***方案,并先后帮助鲁先生申请查处,锦州企业,并相继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等程序。2016年4月21日,鲁先生了解到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4日对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但京坤律师发现,该决定书在事实、程序和处罚的种类上均是错误的,属有意偏袒、枉法行政,同时更是严重了鲁先生的合法权益,应被撤销。随后,京坤律师帮助鲁先生以市住建局为被告、以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第三人起草了行政起诉状,并递交于梅河口市人民,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是住建局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面对鲁先生提起的***,市住建局辩解道:其已经对第三人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修建堤防防洪工程的建设行为进行了处罚,而鲁先生的苗圃并未在行政处罚范围内。是啊,鲁先生的苗圃当然不属于被处罚的对象。难道只有被处罚了、被罗列到处罚书中才有权提起***么?市住建局似乎忘却了利害关系人这一概念。该处罚决定必然使鲁先生错失发声和救济的机会,对鲁先生的生产、生活都造成了很大影响,其作为原告无可厚非。北京***律师市住建局还提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2015年6月4日下达的,且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了被处罚单位申请的复议期间和起诉时间,而鲁先生于2016年5月23日提起***,已超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告知的期限。不难发现,市住建局的辩词前后矛盾,既然明知处罚不涉及鲁先生,那又怎能用告知被处罚单位的救济期间来约束鲁先生呢?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第三人也发出了不少声音,其中不乏高风亮节之词。同时第三人还指出鲁先生主体不适格。第三人认为该建设工程是防止暴雨来袭冲垮水库、堤防,危及梅河口市人民的生产生活,是完成梅河口市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的大计。可是为了给人民造福就要先侵害一部分利益才可以进行么?针对被告和第三人的答辩,京坤律师一一提出了辩论意见。首先,京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被告没有对第三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一下的罚款。其次,针对被告提出鲁先生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京坤律师认为,鲁先生是通过庭审知道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起诉期限应该从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遂并未超出***规定的期限。第三,针对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京坤律师认为,鲁先生承包土地发展种植业,由于第三人未经许可擅自修建堤防防洪工程,给其种植的苗木造成了损失,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以该身份提起***,理由充分。不凑巧的是,由于开庭冲突,京坤律师无法参加庭审。这无疑是对律师和当事人的试炼,但京坤律师为鲁先生制定了庭审方案,并拟定了庭审发言提纲和意见,对鲁先生的庭审活动进行了的指导。虽是遥控指挥,但因事先充分的准备给鲁先生增添了不少的信心。【胜诉】一场精彩的庭审过后,2016年11月1日,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梅住建字[2016]第001号决定书,撤销了2016年6月4日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下,鲁先生便得到了期待的结果。是京坤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打赢了这一仗,也为后续程序的进行作出了稳健的铺垫。北京律师2016年11月20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作出: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4日对第三人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梅建规行罚字(2015)第(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附: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行政书企业企业【案件前言】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村民的安置补偿是这个时代社会矛盾的焦点所在,从宏观层面来看,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家园,而不得不用一笔补偿金来适应一个都市化的环境。在社会现实中,有很多农民的房产确实就是手续不全的,这是一个历史性的产物,是一个无法回避实际问题,一味的予以否认和强拆必然是不合理的。更偏离公正的是面对建筑,有些征收主体似乎觉得可以肆意妄为,连公文都无需出示就雇一批人野蛮强拆。这不仅不尊重社会事实,也是不尊重***的表现。北京***律师?【案件背景】卜女士是沈阳市某区某镇某村的一名村民。2011年4月9日,她与姜先生签订《土地转租协议书》,约定由其租赁和经营原先由姜先生承租的某村3.6亩的耕地,后卜女士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三座大棚。2012年5月22日,大批不明身份的人员未出示任何手续便将卜女士建于2011年4月的三座大棚强行拆除。北京***律师办案录【办案过程】办案辑:请求出动,追究***行为。卜女士及时委托了北京***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所的李吏民律师,李吏民律师一直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案件,李律师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理***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发挥。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李吏民律师决定先依法请求沈阳市某分局对***行为进行查处,但某区分局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于2013年1月2日作出了《不予通知书》。北京***律师经典案例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得知“强拆”主体!随后,李吏民律师代卜女士依法向沈阳市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全局分局迫于压力,终于告知了卜女士,拆除其大棚的行为是沈阳市某区***实施的,是***行为。北京***律师办案第三辑:提起行政***,得以管辖!2013年3月25日,李吏民律师代卜女士向沈阳市中级提起了行政***,指出某区***强拆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2013年4月16日,沈阳市中级以[2013]沈中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由沈阳市和平区管辖。办案第四辑:京坤据理力争,“强拆”确认***!2013年5月23日,和平区依法受理。庭审中,某区***辩称,卜女士在承包地上兴建房屋等设施系抢建、违建行为。但是究竟卜女士是不是抢建大棚的,法庭认为并没有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和平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个完整的强拆流程应当是决定、公告限期拆除、催告自行拆除、强拆。然而本案中,某区在对卜女士所有的大棚实施拆除时,并未按照上诉规定履行相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因此,2014年2月11日,和平区作出【2013】沈和行初字第38号行政,确认某区***于2012年5月拆除卜女士位于沈阳市某区某村大棚的强制拆除行为***。北京***律师办案录办案第五辑:区***上诉如水火之势,京坤不惧,将挡土掩!在得到和平区作出【2013】沈和行初字第38号行政确认***后,某区***不但没有深刻反省,而且变本加厉,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提起上诉。某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企业***如何评估,证据不足,卜女士的大棚是建筑,理应予以拆除,区***依法进行拆除符合***规定,程序也符合***规定,故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驳回卜女士的***请求。在审判中,李吏民律师指导卜女士称,她的的大棚没有证据证明亦没有经过法定部门认定是建筑,区***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属于程序***。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注律正确,请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律师经典案例经查,区***向原审提供了《关于东陵区规范农业项目开发用地审批的实施意见》、《关于某新城规划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某新区拆除建筑和清理***占地专项工作方案》、照片、《关于加强某区地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告》、《限期拆除公示》和《公示》等证据。卜女士向原审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转租协议书》、《不予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照片等证据,上述均已随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在审判中,李吏民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某区虽然具有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职权,但在某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某区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应予维持。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审查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至此,本案取得了***终的胜利!【结果】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沈中行终字第209号行政书,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律师【律师说法】本案中,卜女士经过复议、起诉、上诉等艰难过程,***终取得了胜利,大快人心!在一个的人都必须经过审判予以处罚的文明国度,建筑的强制拆除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这才是法治。某区***的作为看似正义感十足,但在在***律师的眼里,其实质仍旧是不顾程序正义的***行为,值得批判和反思。北京***律师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行政书【案件前言】行政复议在整个行政案件中就是起着一个解决行政争议作用。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法,既能够为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免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同时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性。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程序在整个行政***中的重要性,所以行政***更要把握好每一个环节,促使***尽快解决!【案件背景】“晓登泰山道,行行入烟霏”,一直生活在山东省某县某村的李先生是该村的村民,拥有着合法的用地,一直以来,勤勤恳恳的李先生一家靠着血汗钱维系着基本生活,但是一个的消息打破了李先生的安宁,于是,李先生的土地就这样被征收了!北京***律师【京坤支招】经过了漫长的和艰难的***后,毫无进展的李先生决定上京,聘请******律师,用***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李先生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李先生的臧云律师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从事***职业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和行政***案件,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措施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为被***人争取利益化。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决定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行政复议***律师?【办案过程】办案辑:不服***信息公开答复,提起复议竟被搁置!在臧云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先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但是得到的结果却不尽人意,所以接下来2015年5月,李先生因不服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某县于6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但至起诉已两月有余,某县既未作出复议决定,也未通知李先生是否延期,且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超过法定的5日期限。办案第二辑:提起***,原是复议决定未送达!李先生因认为某县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于2015年8月21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提起行政***,经释明、原告补正相关内容后,于2015年9月6日,并于2015年9月9日向某县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北京行政复议律师李先生认为,某县未依法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李先生提供了以下2份证据:1、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2、国内快递邮单及相应邮件查询单1份,用于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的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5日期限,除邮件查询单为打印件外,其他证据均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在***中,某县答辩称其已履行法定职责,并于2015年6月8日对李先生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予以,经审理,于2015年8月4日作出了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8月5日根据李先生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邮寄地址,以信的形式(信编号为XA33314234037)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李先生。某县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用于证明己方已经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2、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用于证明己方向原告实施了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根据《人民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某县提交的证据1、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但不能证明其向李先生邮寄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李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县提出对某县国土资源局超期未公开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申请,某县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15年6月8日作出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15年8月4日,某县作出平政发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经送达后发生***效力,本案中,某县在接到原告李敬学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其提供的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仅记载了邮件处理过程,并未记载邮件内容、收件人及签收人等详细信息,且李先生否认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前提下,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某县已经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原告进行送达的事实,也即不能证明某县完全履行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因此,对李先生要求判令某县对李先生与某县国土资源局之间的***信息公开一案作出复议决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北京***律师综上,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令某县在本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结果】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德中行初字第53号行政书,判令某县【律师说法】本案中,某县辩称已经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终并没有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所以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可见,只有送达后才会发生相应的***效力!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行政书企业******(图)-企业***如何评估-河池企业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行路致远,砥砺前行。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致力成为与您共赢、共生、共同前行的战略伙伴,更矢志成为***服务较具影响力的企业,与您一起飞跃,共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