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发布***新引导性案例:***与注册商标平行使用的规则
目前,我国仍没有对“***”进行保护的专门***。***高法近日发布了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合川桃片“***”商标之争明确了在***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情形下的不正当竞争情形的认定,及***与注册商标平行使用的规则。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例回顾:同德福并非合川***家桃片作坊,却创下了合川桃片***久的字号。合川人余复光清光绪23年(1898年)开始做桃片,并创办同德福品牌。1947年余复光去世后,由其弟子继续经营同德福品牌,可是却从此消沉下去。1958年公私合营后,同德福就变成了合川县糖果厂。随后,合川桃片厂在四川多地设立分厂,其中一家就位于当时成都市的温江县。1998年,***商标总局核准合川桃片厂温江分厂注册同德福商标。直到2002年,重庆人余晓华欲***爷爷当年创下的品牌时,却发现该商标早已被注册了。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同德福公司)诉称:成都同德福公司为“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权人,余晓华先后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和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同德福公司),在其字号及生产的桃片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同德福”,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同德福TONGDEFU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停止使用并注销含有“同德福”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商誉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066.4元。而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共同答辩并反诉称:重庆同德福公司的前身为始创于1898年的同德福斋铺,虽然同德福斋铺因公私合营而停止生产,但未中断独特技艺的代代相传。“同德福”第四代传人余晓华继承祖业先后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和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字号,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的注册行为是善意的,不构成侵权。成都同德福公司与***“同德福”并没有直接的历史渊源,但其将“同德福”商标与***“同德福”进行关联的宣传,属于***宣传。而且,成都同德福公司擅自使用“同德福”知名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成都同德福公司停止***宣传,在***性报纸上登报消除影响;停止对“同德福”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如上所言,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注册“同德福”商标的时间(1998年)先于被告重庆同德福公司。但重庆同德福公司的创始人余晓华其实与“同德福”这一***更有渊源。裁判结果重庆市***中级人民***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一、成都同德福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宣传行为。二、成都同德福公司就其***宣传行为于本***生效之日起连续五日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驳回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全部***请求。四、驳回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成都同德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人民***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民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什么呢?***高法公布的理由归纳如下:1.登记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原则。成都同德福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不能说明余晓华将个体工商户字号注册为“同德福”具有“搭便车”的恶意。而基于同德福斋铺的商号曾经获得的知名度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经营者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余晓华将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为“同德福”具有合理性。基于经营的延续性,其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行为以及重庆同德福公司登记公司名称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重庆同德福公司产品的外包装标注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构成突出使用字号,也不构成***商标权。其标注的“同德福颂”不具有商业标识的形式,也不够突出醒目,客观上不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权意义上的“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权。3.成都同德福公司的网站上登载的部分“同德福牌”桃片的历史及荣誉,虽准确可考,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与同德福斋铺存在何种联系。此外,成都同德福公司还在其产品外包装标明其为“百年老牌”“***”“始创于清朝乾隆年间”等字样,而其“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是1998年,就其采取前述标注行为的依据,成都同德福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前述行为与事实不符,容易使消费者对于其品牌的起源、历史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的关系产生误解,进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构成***宣传,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此案例裁判要点:1.与“***”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2.与“***”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原则的前提下,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注册商标专用权。卓群知识产权对此案例点评:随说现在***还没有保护“***”商标的***,但现在***高法给出了***与注册商标平行使用的规则,可以为人民***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对“***”商标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东莞市卓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业务 QQ: 209357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