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1号)(总局令第151号)《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3年1月18日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章总则***条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第三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第二章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第六条为了便利通关,境外供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质检总局申请登记。第七条申请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所在***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三)具有稳定供货来源,并有相应质量控制体系;(四)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相关规定。第八条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质检总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二)合法商业经营***明文件复印件;(三)***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五)质量承诺书。以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第九条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第十条***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三)申请人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申请材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质检总局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第十二条经审核合格的,***质检总局应当对境外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第十三条经审核不合格的,***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第十四条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十五条不予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向***质检总局重新申请登记。第十六条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质检总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第十七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质检总局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质检总局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质检总局予以注销。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实行质量***管理。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进口棉花的实际到货质量和境外供货企业的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进行评估,并上报***质检总局。第十九条按照质量***,境外供货企业分为A、B、C三个层级:(一)***:境外供货企业自获得***质检总局登记后即列为***;(二)B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三)C级:未获得***质检总局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默认为C级;B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C级。第二十条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同合同、同***、同规格的棉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该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进行评估并作相应调整:(一)等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二)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约1.58毫米)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三)马***值不合格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60%的;(四)到货重量短少率超过3%,未及时赔偿的;(五)货物中发生严重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的5%的;(六)货物包装发生影响运输、搬运、装卸的严重破损,破损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七)混有异性纤维、棉短绒、废棉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十一条进口棉花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检验结果告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允许,收货人不得销售、使用该批进口棉花。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进口棉花的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第二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评估确定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层级,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第二十三条境外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原评估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无异议或者期限届满未申辩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终评估结果,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同时上报***质检总局。第二十四条***质检总局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境外供货企业质量***层级,并通知检验检疫机构及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实施质量***评估过程中发生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的,应当暂停评估。待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结束后,继续***评估。第二十六条***质检总局对获得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质量***层级按下列方式进行动态调整:(一)***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层级由***降为B级;(二)自直属检验检疫局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层级之日起5个月内,从B级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层级由B级降为C级;如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质量***层级由B级升为***;(三)自直属检验检疫局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层级之日起5个月内,从C级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境外供货企业(不含未在***质检总局登记的企业)的质量***层级由C级升为B级。第四章进口检验第二十七条进口棉花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除提供规定的报检单证外,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提供《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层级,按照下列方式对进口棉花实施检验:(一)对***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实施抽样检验;(二)对B级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两倍抽样量的加严检验;(三)对C级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口岸实施两倍抽样量的加严检验。第二十九条实施进口棉花现场检验工作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适合棉花存储的现场检验场地;(二)配备开箱、开包、称重、取样等所需的设备和辅助人员;(三)其他检验工作所需的通用现场设施。第三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查验。查验时应当核对进口棉花批次、规格、标记等,确认货证相符;查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等相关要求,有无包装破损;查验货物是否存在残损、异性纤维、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情况。对集装箱装载的,检查集装箱铅封是否完好。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进口棉花实施数重量检验、品质检验和残损鉴定,并出具证书。第三十二条进口棉花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境外供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应当持续有效。***质检总局可以依法对境外供货企业实施现场核查。第三十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口棉花销售、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其记录进行检查,发现未建立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书面通知收货人限期整改。第三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质量***评估和检验监管工作档案。***质检总局对质量***评估和检验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撤销其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向***质检总局重新申请登记。(一)提供***材料获取登记证书的;(二)在***质检总局***的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其质量控制体系无法保证棉花质量的;(三)C级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第六章***责任第三十七条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所得3倍以下罚款,***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书面通知限期整改仍未建立进口棉花销售或者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的;(二)不如实提供进口棉花的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接受监督管理的。第三十八条有其他违反相关***、行政***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行政***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徇私舞弊,***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进口棉花的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按照******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棉花供货企业的登记管理和质量***评估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棉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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