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北塘撤三商标|佳信知识产权|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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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北塘撤三商标|佳信知识产权|商标申请2015年5月11日“无锡XXX有限公司”收到针对已注册““KINXON”(注册号:XXXXXX)号商标《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要求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近三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使用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该商标将依法被撤销。2015年6月11日我司正式接受该公司的委托,代理进行撤三答辩,我司在整理证据材料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商标注册人与使用人不统一: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06年10月31日,注册人:无锡XXX有限公司,核定使用产品:半成品木材;木材;成品木材;贴面板;软木(压缩);可塑木料;铁路用非金属枕木;树脂复合板;镁铝曲板;地板。但实际使用过程中,该商标一直由“江苏XXX木业有限公司”在使用,并且两者之间并未办理商标许可手续。2、商标使用证据链不完整:商标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宣传册;出版物;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广告宣传等证据材料。该公司目前只在地板上、公交车海报等地方使用,使用证据比较单一。案件启示:面对撤三的商标,注册人该如何应对,首先注册人应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如***、合同(或协议)、广告物品、包装物、产品检验报告、商标印制证明材料等等。但要注意,单一的材料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往往需要多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其次许可他人使用时,商标应及时备案,再者商标变更或转让,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面对撤三商标,应选择***的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建峰电话:0510-82620575-18手机:1386178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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