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类案件辩护律师事务所-尊知金融案件辩护
近年来,我国较频繁地运用了最后货款人手段,通过再货款和准备金,向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救助,对维护我国金融的稳定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救助标准不明确。哪些机构应该拯救,哪种程度应该拯救没有明确的规定,带有较大的决策随意性。二是救助权过于集中。目前我国出现问题的多为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由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负责监管。由于大量的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抵押物因刑民交叉问题迟迟得不到实现,导致该类执行案件的办理处于“停滞”状态。而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的成效,将直接影响金融维稳的整体效果,因此,要根据刑民交叉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推动抵押物先于处置,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努力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金融类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类型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dai行为转化为经济犯罪行为,出现较多的为两种类型:一是非法吸收公众cun款,二是集资诈骗。减少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是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重要工作。在决定是否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时,要重视对是否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等情节的考察。分支机构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真诚认罪悔罪的,应当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其中,对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