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认定|瑞思知识产权|高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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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定|瑞思知识产权|高新认定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科技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二章***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税务总局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第七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并报***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未依法***的,主管税务***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联系人:杨枫电话:0512-82367102手机:1396238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