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标代理申请|佳信知识产权|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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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商标代理申请|佳信知识产权|商标申请佳信知识产权受某某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代理对“秋记牛品”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案审理终结,商标评审***会做出商评字[2013]第6761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审理决定该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该商标已于201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一、案情简述:2011年11月4日,我司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在43类“饭店、餐馆、餐厅、自助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酒吧、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商标“秋记牛品+图形”的申请(申请号:10148450,以下简称:申请商标)。2012年7月15日,我司收到商标局做出的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驳回理由是:该商标文字部分与某某人330227197212218781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4506376号“秋家+AKITAYA”商标近似。2012年7月21日,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会提出了驳回复审请求,我司商标代理人对该案认真分析后认为:申请商标“秋记牛品+图形”与引证商标“秋家+AKITAYA+图形”不论从汉字组成、整体外形、显著性上分析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不会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二、案情分析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从整体、局部上分析区别较为明显:申请商标为“秋记牛品+图形”,由文字、图形二种元素组成的组合性商标,其中“秋记牛品”汉字放在方框图形中间,以一种匾额的形式体现,牛头图形放在文字上部,起到装饰作用;而引证商标“秋家+AKITAYA+图形”由文字、英文、图形三种元素的组合性商标,其中“秋家”二字整体呈现为上、下排列方式,可以理解为“秋”和“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论从整体还是从局部比较,二者区别都比较明显,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文字含义不同,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两者区别较为明显:(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文字含义不同:申请商标文字为“秋记牛品”,引证商标文字为“秋家”,不能因申请商标中含有“秋记”二字,而将两者判为近似,申请商标中文字部分含义与引证商标中文含义具有较大区别,其中“秋记”二字可以理解为“姓秋的人”,“秋家”二字可以理解为:“姓秋的一家人”,从两者的含义可以看出“姓秋的人”并不能代表“姓秋的一家人”,两者的在使用群体、使用范围上具有较大区别,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且普通消费者均可以将两者区分开来。(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秋记牛品”有其特别的含义,其中“秋记”二字来源于以擅长经营牛肉餐厅为特色的创始人“庄秋平”,取其姓名中间字为基础,“牛品”代表申请人餐厅的经营特色,为了突出申请人的商标独特性,并将“秋记”二字进行艺术化处理,以达到与他人商标区别明显的目的,所以该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秋家”二字区别较为明显。3、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审查”中规定:“中文商标是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首字读音或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结合本案中“秋记牛品”与“秋家”,两者含义不同,整体区别比较明显,符合以上《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三、案情评析经过我司商标代理人与申请人对该案的认真商讨后,认为此案做驳回复审的成功几率较大,于是我司代理人积极准备复审材料,并在申请人的配合下收集了大量证据,在规定15天期限内提交了复审理由,经近一年半的复审审查,商标评审***会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并给予核准注册。四、案件启示:1、首先,在商标注册时,应该选择***、有丰富经验的代理公司,这样在申请注册时能尽量避免商标在申请阶段的驳回;其次,即便商标在申请阶段由于审查员的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驳回,也能及时为申请人提供***的应对方案,通过复审程序尽量为申请人争取权利。2、申请商标被驳回,并不意味着商标无效,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驳回复审程序。3、商标驳回主要是由审查员依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度判断作出的决定,因每个审查员对近似度的判断存在主观因素,所以并不是每件驳回商标均存在合理依据,此时就需要代理人对案件认真分析,并结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标准》对驳回复审理由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通过商标评审***会的再次审查,有可能会改变原来的审查观点。联系人:王建峰电话:0510-82620575-18手机:1386178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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