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锅炉制造许可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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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部件制造(一)***锅炉部件。***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上述产品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根据《许可条件》第十条的规定,***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参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基本条件应当满足《许可条件》第二章***节规定的要求,专项条件按如下要求执行:1.技术力量要求。参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其中,对制造锅筒以外部件的企业,无损检测人员可不要求配备RT和UT***人员。2.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对于锅筒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中有关锅筒的要求执行,其中水(油)压设备和热处理设备制造单位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包;对于膜式壁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多头自动焊接设备、成排弯曲和平整设备、扁钢精整设备等在内的膜式壁专用制造设备;对于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自动热丝TIG或TIG加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弧焊机、管端成型及倒角设备、坡口加工设备、弯管、切割和管料架等制造设备和工装;对于锅炉承压管道、集箱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切割、弯管、气体保护焊和电弧焊接设备、环缝埋弧自动焊(制造集箱适用)、预热和热处理设备(可分包)等制造设备。3.检测和试验设备。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制造合金钢产品的单位应当具有光谱检测设备。(二)锅炉本体内管道(元件)。对于锅炉本体内承压管道(件),如弯头、三通、给水管、汽水连接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等制造单位,如果已取得***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组***制造许可证,不需另取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三)铸铁省煤器。对仅铸造生产铸铁片而未经加工、组装成省煤器部件的铸造厂,不需要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四)其他锅炉部件。锅炉炉胆(含炉胆膨胀节)、下脚圈、管板等锅炉部件可由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对仅从事炉胆、下脚圈和螺纹烟管成型工作的单位,不需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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