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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在线:10月11日,一位老人慌慌张张的打电话报案,称其老伴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住院时,放在病房的钱包被人偷了,包内有5000余元现金是给因n梗塞瘫痪在床的老伴住院救命的钱。电话那头老人一想到老伴的救命钱失窃,说着说着便哽咽了。接警后,靖州县相关人员分头行动,视频查,茶山***律师,街头走访,调查摸排等各种查手段一口气来了个遍。可是在对***监控视频的分析中,并没有发现有人从案发的病房中拿了钱包出来。民M警在侦破该案线索突破口上遇到了瓶颈。具有20余年老刑X警经历的查中心教导员唐应权知悉该案后,当即表示民生案件不论大小都要重视,于是带领查中心民M警亲赴一线追寻线索。到达现场后,唐应权首先询问了当事老人案情的基本情况,当事老人因自责、悲伤几乎无法完整描述钱包失窃的准确位置和具体的案发情况。唐应权见状后便耐心安慰引导老人积极回想钱包失窃的具体位置,***律师事务所,同时在病房内四处查找线索,当查找到床头柜时,***律师机构,唐应权发现柜子下面不起眼的位置有一个钱包。老人接过钱包,看到钱包内的5000余元现金分文不少后连连向民M警鞠躬表示感谢,表示自己见钱包不见了就误以为是失窃,惊慌中报案后久久沉浸在自责和悲伤之中不知所措,便没有进行仔细查找。就在那一瞬间就连其瘫痪在病床的老伴都露出了久违的微笑。看到病床上老人的迷之微笑,民M警的成就感、满足感、幸福感也油然而生!设立用于实施违F法犯Z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认定。如前所述,对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应界定为包括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故而,对于设立有关网站、通讯群组亦应包括为自己和为他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情形。从司F法实践来看,将建立完整的网站、通讯群组进而转交给他人的行为认定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应无问题。但是,网络犯Z罪的特点是分工细化、各管一段,实践中不少人不直接从事网站的建立网站、通讯群组的工作,仅从事其中的一个环节。故而,为他人设立上述网站、通讯群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帮助的,也应当认定为“设立用于实施诈Z骗、传授犯Z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F法犯Z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界定大量网络犯Z罪案件中,仅能查实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联络或者其他活动,对于网络下实施的各种危害行为,很难一一查实、查全。因此,设立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网络犯Z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F***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Z罪的需要。可见,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质是对网络犯Z罪预备行为***入罪,实现预备行为实行化。因此,认定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应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网上行为,即所设立的网站、群组用于实施违F法犯F罪活动,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关违F法犯Z罪或者为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F罪活动。至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违F法犯F罪活动,律师***代理,属于网下行为,不应成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而且,对于行为人实施了相应违F法犯Z罪活动,符合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此外,如后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罪通常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Z罪为前提,适用空间有限。为此,应当充分利用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涉及违F法犯Z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信息为对象的要件规定,尽量扩大适用空间。故而,对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界定为包括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而且,为他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虽然也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的情形,但其本质上还是一种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且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罪的法定刑配置完全一致,故作出上述规定符合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范涵义。茶山***律师-大洲律师-律师***代理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提供。茶山***律师-大洲律师-律师***代理是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胡律师。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东莞***律师,厚街***辩护律师,虎门***再审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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