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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网拆迁补偿信息不答复,经过两审被撤销拆迁补偿律师“京坤律师您好,我是四川某地农村的外嫁女,我以前生活的村子在,但村委会决定不给外嫁女补偿,耒阳纠纷律师,请问这样对么?我该怎么办?”,这是京坤律师收到的一个求助信。下面就由京坤律师简单分析一下,外嫁女能分到农村嫁出地补偿款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其实,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规定也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那外嫁女是否能分到嫁出地补偿款,我们可根据其口是否迁出分别分析:一、外嫁女的户仍留在嫁出地。如果外嫁女的户仍留在嫁出地的话,其依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得知,当事人是否享有补偿费分格,要以其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界定条件。既然外嫁女的户未迁出,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理应获得合理份额的补偿款。二、外嫁女户已迁出。这种情况下外嫁女能否获得农村补偿款呢?此时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外嫁女户迁入城市,转为居民户。如果外嫁女户转为居民户,其不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在嫁出地的承包地也应当收回,这种情况外嫁女是不能参与嫁出地地补偿款的分配的。2)外嫁女户迁入另外的农村,且在夫家分得了承包地。这种情况下外嫁女属于夫家所在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不能再享有嫁出地成员的待遇,也不能获得补偿款。3)外嫁女户迁入另外的农村,但未分得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然在嫁出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嫁出地村委会不得收回。因此,她们仍然能取得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假如外嫁女属于户未迁出、或者户迁出但未分得承包地(不包括户迁到城市)的情况,就应该能得到嫁出地的地补偿款。假如外嫁女发现自己应得的征补偿款被别人侵占了,建议联系专业拆迁律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便争取合法利益拆迁补偿律师。纠纷律师纠纷律师有这样一份,李女士等了许久,京坤律师不懈了许久,在2017年的3月,“失约”而来。【案件背景】李女士是黑龙江省Z县某村村民,其在本村依法有承包土地,在承包土地上有合法大棚进行农业生产。2014年5月的一天,在没有任何通知和预兆的前提下,李女士家承包地被不明身份的人员进行抬放围挡板,地上的大棚被强行推平了两栋。在李女士报警后,分子们依然不停手,又强行推倒了剩余的两栋大棚并架起了围挡板。而在这一切发生的过程中,李女士为阻止不法侵害也受了伤,可谓身心俱痛。李女士多次到县局报案,要求查处该强拆及伤人的违法行为。但县局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对上述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始终未积极进行查处。经典案例【漫长风云】京坤律师深知不能以局不作为、李女士无助苦等被强行结束,所以针对李女士遭遇的此种境况,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为维护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展开了一系列的程序,虽不曾有一步松懈,但不可不谓漫长。2014年5月16日,李女士向县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其李女士、强行破坏李女士承包地上大棚及占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面对这样的文书,县局依旧是无动于衷。在查处的法定期限过后,李女士向县提起了行政复议。2014年9月11日,县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县局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李女士提出的私人财物受到损害部分进行依法处理。2014年9月19日,县局作出《关于李女士控告F公馆工地毁坏其家大棚基座要求立损财案件的答复意见》,房屋买卖纠纷律师*,不予受案。因不服该答复,李女士向L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局所作答复,判令县局对上述违法行为查处。遇到拆迁怎么办2014年12月19日,L区裁定不予受理。李女士不服,上诉至D市中院。2015年3月4日,D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李女士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6年3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对案件提出抗诉。2016年6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裁定指令D市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6年8月30日,D市中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书,指令L区人民予以。2017年1月6日,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这样的时间表是让人感到疲劳的,也是喜忧参半的。有李女士在希望、失望交错中的等待,也有李律师在不骄、不躁如一日的坚持。【精彩博弈】在1月6日的庭审中,李律师提出在李女士的承包土地未在法定的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收回前,李女士对承包土地享有承包耕种权,对自己建造的大棚享有物权。对李女士依法承包的土地及大棚强行破坏拆除,严重了李女士的财产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而县政府作出答复不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被撤销。遇到强拆怎么办针对李律师的说法,县局提出答辩。其认为涉案土地已于2010年被批准由农村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城市建设用地,且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取得了净地使用权,故李女士对该土地已不具有经营权。县局还提出李女士的大棚于2012年时已被县裁定强制执行。但是否土地自被批准征收的那一刻就改变了权属?是否经裁定强制执行就自行失去了使用权益?就此争议李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李律师认为,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以后,有市县组织实施,并不是根据批复文件就当然的转化为国有土地。故应当由市县按照法定程序和被农民达成相应的补偿协议或按照法定程序责令被农民交出土地,被的农民才丧失被征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及耕种权。本案中,李女士所承包的土地没有自愿交出,因此,李女士至今对涉案土地仍然具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及收益权。其次,在强制执行裁定做出后,并没有法定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将李女士的土地进行强制执行。且县局所提交的证据仅能够证明李女士所在地块履行了相应的土地征收程序,并没有提交县或者其他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决定书的证据。在没有履行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前,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仍应归李女士所有。【最终】在L区的主持下,经过几番质证、辩论后,L区人民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李女士主张的诉讼请求,认为县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撤销被告Z县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关于李女士控告F公馆工地毁坏其家大棚基座要求立损财案件的答复意见》,责令被告于本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李女士控告毁坏其家大棚事项调查。【小编感说】是否批文一经作出就使相关权益人与该宗土地再无关系?是否被裁定强拆的房屋就瞬间丧失了与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联系?小编想从京坤律师承办的此个案件中每个人都能有明确的答案。本案令人深感畅快之处不仅在于结果,更在于客观上法律理论的支持与大家主观上的坚持。如果说身体的伤痛在不久的时间里因为和解而愈合,如果说大棚损毁的景象随着时光推移可以被遗忘,那么一定是李女士对李律师的信任和对公正的盼望日渐增长支撑所有变化到来。而局势得以扭转的开始正是李女士决定通过法律捍卫权益的时刻。附:黑龙江省L区人民行政书吉林省胜诉:政府逃避信息公开职责,责令其重新答复【脉络直通车】项某是吉林省某县农民,2012年其在本村的宅基地被征收,但当地征收部门并未告知项某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不与她协商征收补偿事宜,只是要求她腾出宅基地上的房屋。项某认为其作为被征收人,应该享有相应的知情权。项某多次找到征收部门要求公布征收补偿标准,但对方不予理睬。所以她慕名找到了专业办理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史西宁律师作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项某向当地县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吉林省某县某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方案的批文,房屋纠纷律师,当地县政府却拒绝公开这些信息。随后史西宁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审理后撤销了当地县政府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其向当事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办案历程】一审诉讼过程中,项某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向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邮寄单,用以证明项某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在一审开庭时,被告县政府辩称:项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的职责范围,且县国土局已经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其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史西宁律师对被告的说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反驳: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县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范围内。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原告申请公开的吉林省某县某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文属于被告县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二、被告所说的县国土局已向原告送达了其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一事与本案无关,其他机关公开与否不能免除被告的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被告理应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文信息。既然被告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其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显属违法,应予撤销。一审采纳了史西宁律师的意见,并作出如下:(一)撤销被告某县政府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二)责令被告某县政府于三十日内向原告项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胜诉关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即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公存在、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审查,并依照规定作出答复。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公开,不属于的本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没有的应向申请人告知并说明情况,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因此对于申请信息公开违法答复的情况,应当及时复议或诉讼,自己提起程序又困难的,可以聘请律师,通过行政诉讼拿到相关信息。附:吉林省某县人院行政书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安定纠纷律师-房屋交易律师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实力雄厚,信誉可靠,在北京朝阳区的法律服务等行业积累了大批忠诚的客户。公司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断的完善创新理念将引领北京京坤和您携手步入辉煌,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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