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灶能效检测,***能效检测,能效备案
煤气灶能效检测,***能效检测,能效备案1总则1.1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1.2本规则适用于仅使用城镇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GB/T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规定的燃气。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80mm,宽度为54mm。2.2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2)规格型号;(3)能效等级;(4)热效率(%);(5)额定热负荷(kW);(6)灶具类型;(如:台式大气式灶);(7)依据的能源效率***标准编号。2.3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3能源效率检测3.1热效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30720的现行有效版本,热负荷的检-2-测方法应依据GB16410的现行有效版本。3.2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3.3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会认可的实验室的能力进行核验。4标识信息的标注4.1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4.2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4.3能效等级、热效率应依据GB30720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每个燃烧器的热效率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中的标注值。能效标识标注的额定热负荷是指所有燃烧器中热负荷***大单元的额定热负荷。产品类型的标注依据GB30720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表1的相关表述。4.4依据***标准为GB30720的现行有效版本。5标识的印制和粘贴5.1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5.2纸质标识应采用80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5.3标识应粘贴在家用燃气灶具本体明显部位。5.4出厂或进口的每台家用燃气灶具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3-中予以说明。5.5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5.6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也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6标识的备案6.1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燃气类别、燃烧器和结构相同,热效率和额定热负荷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6.2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label.)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6.3***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6.4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4-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6.5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7标识的公告7.1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7.2***机构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7.3***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中山燃气灶能效检测,油烟机能效检测,储水式热水器能效检测,电磁炉能效检测,电视机能效检测佛山燃气灶能效检测,油烟机能效检测,储水式热水器能效检测,电磁炉能效检测,电视机能效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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