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张律师 10年实践***办案经验
张律师长期专注于公***、破产法、***证券领域的律师实务,成功办结了几十起关于公司设立、改制重组、破产***、******、公司***、证券民事赔偿等方面的案件。业务范围:***转让,******,尽职调查,***并购,***转让***,股东之间***等******服务。未依法***的股东须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案情】苏州某广告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成立,赵某,钱某,孙某为公司股东。2012年7月28日,苏州某服务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公司为广告公司提供物料和安装服务,广告公司应给付服务公司25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一个月内给付完毕。若单方终止或拒不执行合同,违约方应***相应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责任。合同订立后,服务公司为广告公司提供了服务,广告公司只***了5万元,余款未付。服务公司催款中发现广告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已注销,股东赵某、孙某、钱某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虚******报告和股东会决议,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现服务公司起诉要求赵某、孙某、钱某赔偿服务公司合同价款20万元及违约金12.5万元。【律师意见】本所***律师张律师接受服务公司委托,认为广告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组,***组成员为赵某和钱某,符合《公***》的规定。但公司***组并未通知***人服务公司,也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依法***,以虚******报告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人有权依法要求广告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代理过程及结果】本所张律师向***提交证据,赵某、孙某、钱某在对广告公司进行***时,未通知***人服务公司,也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依法***,之后以虚******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广告公司的注销登记。后经***审理***赵某、孙某、钱某对广告公司的***承担赔偿责任。咨询电话:136462296600512-66018568律师在线咨询***:791319291网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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