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苏州资深股权律师 专业执业律师136-4622-9660值得信赖
张律师,毕业于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余年,资深股权律师,熟谙法律,通晓经济,了解政策;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优质、严谨、高效的法律服务,一直深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好评。擅长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股东出资增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公司各种登记纠纷、解散清算、股权激励等各种法律业务。公司股东纠纷涉及的专业知识和复杂的商业规则不是综合律师所能综合分析和掌控布局的,经过上百件股权案件证明,张律师能够充分运用扎实理论分析、判断、世间经验和解决问题能力有效解决复杂股东纠纷,最大程度维护股东利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案件简介】2014年11月1日,张某与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持有的**公司的23%的股权以45万元转让给周某,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支付转让款5万元,90天内支付张某全部转让款,王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经过公证,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后,周某仅支付股权转让款5万元,剩余40万拒绝支付。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周某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40万元及利息。二、**公司、王某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由三方被告方共同承担。【代理过程及结果】本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向苏州市平江区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做出如下判决:一、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股权转让款4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7993元,由周某负担,其中3996.50元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分析】一、张某与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王某以保证人身份在欠条上签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但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依法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故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起诉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王某依法免除保证责任。**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欠条上签名,此时周某尚不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保证关系合法有效,但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公司亦依法免除保证责任。三、张某依约向周某转让了股权,周某应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张某承认周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5万元,周某其应承担继续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40万元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张某利息损失。咨询电话:136462296600512-66018568律师在线咨询QQ:791319291网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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