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案件辩护律师-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榆林金融类案件辩护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诈骗行为,是由诈骗他人财物与非法集资的行为复合而成。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多数金融犯罪是采取欺诈行为,表面上风平浪静,实际暗藏危机。金融犯罪危害结果的隐蔽性,金融犯罪全球金融犯罪书的危害结果往往是过一个时期以后才出现。犯罪主体身份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多为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以合法身份为掩护,乘熟悉业务之便或执行业务之机违反金融法规、制度或者利用法律与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机作案,不易被人怀疑和发现。控辩双方一个攻,一个防,进攻是好的防守,防守也是另外一种进攻,他们在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实质却是一种合作,通过双方分别展示证据,审查和认定以及它的采信,确保案件大限度接近案件的事实真相,能够切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所以,无论是律师还是公诉人,最重要的是做好两件事情,一是证据,二是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就是金融刑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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