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用AQSIQ证书及买卖AQSIQ证书
借用AQSIQ证书和买卖AQSIQ证书是不允许的,买卖或借用证书签署的任何协议均无效,出现发生相关事故要承担***责任,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一旦发现注销登记资格。建议:具备AQSIQ证书企业妥善保管证书,地址公司名称法人发生变更要及时办理申请。国外供货商可以通过拨打咨询电话0086-13691195440***:358392470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358392470@***.com咨询注册登记申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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