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复核案件辩护-尊知复核案件辩护-复核案件辩护律师
我国现有的死刑复核以报核审批的方式进行,基本上是书面审理,律师无从介入,甚而,***也排斥律师的介入,高院在1992年1月27日《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可否参加***活动的问题,***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加***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根据现在的形势,死刑复核程序应有律师的参与,而且这种参与还应当是有效的。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后一道屏障,应该有律师参与,因为大多数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更不具备***知识,在***后要判处死刑之前应该获得律师的帮助。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依据在于***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以及******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规定。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经过20多年的实践,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特别是近年来,因为个别***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酿成了多起错杀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西南***大学***孙长永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中国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中,不仅被告人总是***成为控方的证人,以证明‘自己有罪’,而且***常常帮助证明被告人有罪;即使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要求的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往往留有余地地判处死缓,以至于有些无罪被告人,不得不等待真凶的出现,才能***昭雪。实行死刑执行复核能有效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宜缓不宜急,只要有可能不应执行死刑的情况存在,就不能执行死刑,不论时间长短,一定要澄清查明。无期限限制的死刑执行复核制度使得死刑***在执行环节又多了一道救济屏障,对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防止滥杀错杀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二审、三审和执行复核程序中合议庭组成和评议方式的改革,更有利于从严适用死刑。二审、三审和执行复核程序中合议庭组成和评议方式的改革,能有效控制进入三审程序和实际得到执行的死刑案件的数量,从而使死刑的适用得到更加有效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