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健康权人身权***律师
允丝律师是擅长人身权***官司的律师,在人身健康权***领域有很高造诣,代理上百起案件均取得较好效果,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戴律师,***大学***院校毕业,中***员,从事***10年,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行政***、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意见常被采纳;辟的***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从该法条可以看到,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一个“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审查中一般体现在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应出现***隐患、设计缺陷和人为的管理混乱,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车站、***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