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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案情简介: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以《集宁区关于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形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该区工农大街区域房屋进行征收。当事人李先生一家该路段有一临街***二层楼门面房,经营一处小规模宾馆。该***照齐全,参照同类经营性用房,市场价值达两万元一平米。但在此次征收中,征收部门所确定的补偿方案是:按原房产面积给予每平米七千元补偿;或者提供产权置换,但置换房屋位置偏僻,根本无法用于商业经营。李先生与征收部门协商未果,即委托北京行政***领域***律师张春涛律师和李宁律师代理该案,就集宁区过低的征收补偿标准提起***。北京房屋征收律师?***历程:经过仔细研究案情,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张律师和李律师发现集宁区***的《征收决定》存在严重的***。首先:2011年1月21日,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只有各级***才能成为实施房屋征收的主体。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之一《商业***调查明细表》的签章人为:乌兰察布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一份证据《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委托方居然是:华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由开发商主导的征收是完全违反***规定的。进一步审查,两位律师又发现,该《征收决定》以“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为名,貌似符合公共利益,实质却将征收收回的土地转让给乌兰察布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商业开发项目,律师向相关行政部门调取了一份证据:集宁区工农大街两侧规划图。图中显示在原告被征收房屋位置明确注明了“商业广场”字样,这份证据表明,所谓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根本不存在,完全是以公共利益之名,实施商业开发。是对被征收人的欺骗,对***的亵渎。随着审查的深入,***点一个个逐渐浮出水面,律师发现仅仅一个《征收决定》行政行为,该区***就存在十余处实体、程序***。面对这样严重***的房屋征收和补偿,两位律师提起一系列的***程序,向集宁区施压,进而为当时人争取合理的补偿,并取得阶段性胜利。北京律师***要点:城市房屋征收的基本***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方要以此为据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经营性门面房,也就是商业用房的补偿不能等同于居住用房的补偿标准。征收补偿过低时,当事人要勇于拿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合理、公正的补偿***律师***律师【案件背景】商先生在河北省某市某大街某胡同12号有合法房屋。一直以来,商先生就安分守己的居住在老胡同里,在2010年3月份商先生房屋所属地块100多户涉及***,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进行***。后商先生房屋周边的房屋被陆续拆除,但是商先生从未见过***许可证等***手续,也没有收到通知,想关部门也没有听取商先生的意见。商先生本想积极配合行政***的相关工作,但就因补偿问题没有谈妥,没想到,2011年8月18日凌晨,商先生的房屋被拆除,至今也未给予任何补偿。河北省***律师?【京坤支招】经过一段时间的独自***后,走投无路的商先生决定拿起***依***,商先生通过网络找到了北京***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为其***,***律师李吏民接受了商先生的委托。李吏民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李律师近年来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案件,在认真分析商先生的案例后,李吏民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商先生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方案。【办案过程】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市建设局竟称“无此信息”!为了解其房屋被拆除的有关情况,商先生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于2015年10月7日,向某市建设局请求公开商先生房屋所属地块的***许可信息、强拆的实施主体、强拆依据等***信息,2015年10月16日,某市建设局作出回复:“我单位没有廊坊市天桥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所属地块房屋***许可信息、强拆的实施主体、强拆的依据信息”。但后经查明,某市建设局提供的“市区银河大桥西侧棚户区***改造工作安排意见”中,明确了“责任部门、***机构及责任分工”等事项。河北省***律师网办案第二辑:提交查处申请书,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之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利益,商先生于2015年10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某市建设局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商先生所属房屋地块(某市天桥区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未取得***许可证而实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直到商先生就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前也没有收到某市建设局作出的查处决定。办案第三辑:提起行政复议,竟得到不属于市建设局管辖范围的回复!提交查处申请书后,2016年1月13日商先生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河北省建设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所属地块未取得房屋***许可而实施***的行为未依法查处***,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河北省***案例此后某市建设局终于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关于商先生申请查处******问题的回复,到回复竟称:“您向我们反映的******行为,因未提供***人情况,且距离案发时间已经有四年有余且情况比较复杂,我局亦无法核实。根据您向我们反映的事实,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办案第四辑:商君提起行政***,撤销***答复,责令市建设局重新处理!在得到市建设局的荒唐答复后,李吏民律师即刻启动程序指导商先生一某市建设局未被告,向某市广阳区提起***,请求确认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房屋所属地块未取得房屋***许可而实施***的行为未依法查处***,并判令某市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在***中,李吏民律师提出在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之前,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取得***许可证,涉案地块的房屋在2010年进行***,***人没有取得***许可证严重***,某市建设局作为某市房屋***主管部门对******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然而并没有实际履行职责。但另一方面,某市建设局辩称,商先生不具有***主体资格,商先生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系被未取得房屋***许可证的单位******的。某市建设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对未取得***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行政***的原告应为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商先生在无法证明其房屋系被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的情况下,无法证实商先生对其要求拆除的诉求存在利害关系,不是相对人或相关人。河北省***师事务所对于这种荒唐的辩驳,李吏民律师提出有力回击,提出某市建设局先是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商先生没有涉诉地块的***许可信息,后商先生申请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所属房屋地块(某市天桥区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未取得***许可证而实施***的***行为进行查处,某市建设局又以“商先生不能证明房屋被何单位***拆除,某市建设局无法确定被拆除主体”为由,认定商先生提出的查处申请,不属于某市建设局管辖范围。但某市建设局提供的“调查笔录”中明确写明“某市天桥区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商先生所属地块)”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提供的“市区银河大桥西侧棚户区***改造工作安排意见”中对“***主体”亦有明确规定,故某市建设局关于商先生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主张,实属无稽之谈。***终河北省某市某区采取了李吏民律师的意见并撤销某市建设局对******问题的答复,并责令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至此商先生的***之路又有了长足的进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经过京坤律师和当事人的全力***定会得到***终的胜利,取得合理的补偿。【结果】河北省某市某区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冀1003行初24号行政书,撤销某市建设局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关于商先生******问题的答复,并责令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附:河北省某市某区行政书事件发生在美丽的浙江省丽水市,留的四位当事人,是当地搞养殖的一家人。2015年6月份,四位当事人分别被丽水市莲都区分局以妨碍公务为由处以了十日的行政。而所指向的妨碍公务,是发生在2014年9月份的一起因当地***部门到该养殖场断电强拆而导致的冲突事件。北京***涉律师四位当事人在实施完毕后,委托臧云律师对丽水市局莲都区分局提起了***。在***中,***律师在线咨询,被告提交了四个案件共同的证据多达近150页。乍一看,好像是证据确凿、铁证如山。但经当事人和臧云律师认真研究后,发现的证据中竟然存在着极为重大的矛盾,而根据这些矛盾之处,会得出一个可怕的疑点:被告***是否存在提供虚据或者变造证据的嫌疑?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疑点一:2014年发生的案件,而***的受案编号竟然是2015年的案号。在***中,被告***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显示受害人报案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下午14时50分。但该《受案登记表》的编号,却是丽莲公受案字【2015】第XXXX号。这就出现一个非常明显的矛盾:2014年受理的案件,怎么可能会形成2015年的案号?疑点二:对证人的调查询问时间,早于受害人的报案时间。被告***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显示受害人报案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下午14时50分。也就是说,只能在这个时间点之后,***才有可能受理了案件进而展开调查。但被告提供的对于多个证人的询问笔录显示,询问证人的时间发生在9月20日下午14时50分之前。即,在还没有人报案,***还没有案件的情况下,竟然展开了对证人的调查程序。一个非常明显的矛盾:没有案件,何来调查?没有案件线索,***律师***咨询,调查方向从何谈起?北京***律师疑点三:关键证据视频光盘未和原件核对一致,原件至今下落不明。在本案中,被告***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是一份所谓的事发现场录像。被告提交了该录像的光盘。在法庭上,我方要求被告出具存储在拍摄器材内的视频原件,被告未能出具。我方质疑:原件在哪里?光盘作为件,为何不和原件核对一致性?案件历经数月四次开庭,被告始终未能给予正面回应,至今也未提供该视频的原件。疑点四:被告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的《接受证据清单》中,所接受的证据竟然为2015年形成的证据。被告为了证明原告养殖场的***性,提供了一份《接受证据清单》。该《接受证据清单》显示,在2014年12月20日,受害人向被告提交了数份关于涉案养殖场***的证据。而在其中一份证据《养殖场情况说明》中记载:“2015年3月27日,省“三改一拆”…”。这又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矛盾:2015年发生的事情,怎么受害人在2014年就预知了?难道受害人还有未卜先知的能力?北京***涉律师鉴于上述证据的重重疑点,原告方向申请,请求鉴定上述涉案证据的形成时间。但更令人费解的是,以上述案件不是主要证据为由,一一不予准许。这令原告方难以接受:是否属于案件主要证据姑且不予争论,难道说对于行政***变造提供虚据的行为,不应该主动查明并追究其***责任吗?怎么原告提出来鉴定以便帮助查清该情形,反倒是找理由回避呢?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知名法治时评人陈东升在《的无奈也是法治的无奈》一文中谈到:“相关报告披露,去年***各级一审审结的19.9万件行政案件中,津市***律师,行政***败诉率为14.68%。”。的胜诉比率如此之低,恐怕不单单是行政***的依法行政工作做得好,也不单单是因为老百姓不会告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律师在线电话,无论律师如何讲事实、讲证据、讲程序,律师的正确意见就是影响不了裁判,***后的结果往往让人啼笑皆非、瞠目结舌、匪夷所思。”陈东升在同一篇文章里,找到了***之外的其他原因。***后,作为一个***人,在依法完成相应的***工作外。只能祈祷:“这一起状告***的案件,不会出现陈东升所描述的“匪夷所思、啼笑皆非”的结果。不会出现法治的无奈,律师的无奈,当事人的无奈。”北京***律师***律师***咨询-靖江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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