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风险财务咨询
案情简介:2015年3月份,税务***稽查局在对某化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的其他应收款账簿中,有笔股东***74万元一直挂账,到该年年底尚未归还。经调查核实,该笔其他应收款财务会计香港公司注册财务咨询为股东***用于***子女出国留学费用。***终,稽查部门认定对于股东的74万元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8万元,对企业处以未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计7.4万元。税法分析:***、***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年度内个人财务会计香港公司注册财务咨询***者从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在该***年度终了财务会计香港公司注册财务咨询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可视为企业对个人***者的红利分配,依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企业的股东***财务会计香港公司注册财务咨询在***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因此应该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