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辉市律师-土地***律师咨询-土地承包***(优质商家)
律师律师【案件背景】2016年9月1日正午,2名身穿制服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未开、未由法官带领下强行到李女士家中张贴腾地公告。李家人觉得还在走***程序当中,且裁定还没有下达,对于***帖公告存在分歧,当即要求不能张贴公告,并且要求报警处理,进而与发生了冲突,造成李女士的丈夫廖先生突发不适并在***去世。李家准备将运回家中时,却惨遭抢走……廖先生作为参加过越南老兵,在之后却惨遭这样的待遇。恐怕不仅仅是悲剧,而是令人不寒而栗的剧了。当下事件被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被广大的公众所知。而这场被人人感叹不幸的主角正是臧云律师的当事人,那事情的前因后果到底是怎样的呢?北京***律师事务所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等人购买了现地址为开福区大塘基社区的地块。原望城县***向购买人发放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后开福区***根据湖南省***(2012)政国土字第1915号《湖南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收李女士房屋在内的社区地块。但李女士发现该批文中的征收范围并不包括大塘基社区,并于2015年向开福区提起***,请求撤销开福区国土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2016年5月驳回李女士的***请求,李女士在上诉的同时通过邻居的一次***得知了自己房屋所在的地块早于2004年被扣上了集体土地的帽子,为弄清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土地承包***律师,更为自己的房屋讨说法,李女士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臧云律师,并委托臧律师为其***。北京***律师【***过程】通过前期的调查,土地***律师咨询,臧律师发现长沙市手中的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显示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为拨开迷雾还李女士一个安心,也还这片土地遍地清新,臧律师帮助李女士向湖南省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09X号集体证。随后李女士以行政复议结果还没有出来为由,要求长沙市中级中止关于《限期腾地决定书》的***,但未被采纳。湖南省在受理复议申请之后,长沙市在书面答复中称其颁发集体证的行为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2004年9月某社区居民会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和权属来源证明等材料,开福区国土分局在受理申请并对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之后,于当月作出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认定通知书,长沙市随后审核批准颁发了09X号集体证。按照长沙市的说法,其具体行政行为自然是一点问题没有。但是臧律师提出,其作出的09X号集体证完全违反法定程序,长沙市并没有遵循《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公告并确认登记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便直接为某社区居民会颁发了09X号集体证并确认相关土地为该居委会集体所有。且在09X号集体证作出之前,所涉部分土地的性质登记为国有土地,在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房用地许可证尚未失效的情况下,长沙市便根据某社区居民会的申请将土地登记为集体所有,这就导致在同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土地使用证。然而在一切还未尘埃落定之前,就发生了文首的事件。廖先生在张贴《腾房通知》的时候倒下,还未见正义铺满便永远的闭上了双眼。之后李女士一家陷入了久久不能平的悲痛,直到臧律师带来的好消息这才让他们稍感安慰。原来是湖南省采纳了臧律师的观点,认为长沙市颁发附09X号集体证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于9月8日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长集有[2004]第09X号)。【律师说法】根据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是很正常的事情,就像对分子依法减刑一样。而国有土地变为集体土地,是很不正常的,就像对分子特赦一样。而将集体土地登记给一个居委会,更是极其费解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可知,集体土地的权利代表,或者是村委会,或者是村集体***,或者是村小组等等,不可能是居委会或者其他非农村***。那李女士所在的居委会是个怎样的***呢?根据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会或者村民是基层群众性自治***。于是,结论出来了:居委会是城市里的***。但在本案中居然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代表!这恐怕已经不是张冠李戴,而是阴阳同路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律师北京市昌平区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各镇、街道***,区***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昌平区2017年4月7日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补助规定条为严格***管理工作,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区集体土地房屋***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市***令第124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定本规定。第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管理工作。各村民会(居民会)应积极配合,做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工作。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补助、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及昌平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令第200号)。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符合《昌平县城乡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补偿;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准的,可按照每户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属地镇***(街道***)审查确认后,可以按照在原宅基地内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并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助。第五条2003年8月1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施行日期)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文件,但确由被***人长期自住,属于***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属地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房屋的,补偿标准由村民会(居民会)确定,报属地镇***(街道***)批准后执行。***人应按照批准后的标准给予被***人补偿。2003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6日(《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试行日期)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人可参照前款实施补偿。2010年12月6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未经属地镇***(街道***)、村民会(居民会)同意或确认建设的,***时不予补偿。第六条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根据***补偿补助安置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困难户),其补助标准为:本次***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困难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同时本人及其配偶在***范围以外没有住房;(二)具有本市常住且户籍注册地在***范围内;(三)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审批宅基地政策条件的。困难户申请补助必须在***公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提出,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人应在收到困难补助申请3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困难户标准的,在***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或重新核查后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七条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被***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照每建筑平方米300—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人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后执行。被***人在申请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一)被***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准建设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属地镇***(街道***)、村民会(居民会)依规定同意或确认;(二)***时被***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三)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房屋;(四)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或凭证。对于承租宅基地房屋进行经营的,对承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助;双方没有约定的,被***人可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给予适当补助。第八条***人应当向被***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人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助。被***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以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提前搬家奖,具体标准由***人在***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中确定。第九条房屋***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各镇(街道)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执行以下标准,城北街道、城南街道、回龙观镇、东小口镇、沙河镇、北七家镇、南邵镇、天通苑北街道、天通苑南街道、霍营街道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每平方米7150—8850元;南口镇、马池口镇、小汤山镇、百善镇、兴寿镇、崔村镇、阳坊镇、十三陵镇、流村镇、延寿镇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每平方米6800—8220元。具体***项目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评估确定。第十条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人的,土地承包律师,***人应当事先征得区***同意,且被***人所在集体经济***区域内具备安排宅基地条件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被***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人自建房屋,对被***人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另行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少于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给予补偿;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上述补偿方法计算补偿款的40%给予补偿。第十一条占地***房屋的,***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由***人拟订,经镇***(街道***)审核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涉及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各项补偿补助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报区***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补助规定》(2004年区***令第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许可证或已取得区***批准的***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且正在实施***工作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实施***工作,本规定施行后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农村许多房屋由于建造时间早、建造技术不足,导致到现在许多房屋十分破旧,随时面临倒塌的***,因此许多农民朋友急需对房屋进行重建。尽管现在去行政***办理相关手续较以往已经十分便捷,可对许多需要重建房屋的农民朋友来说,启东市律师,仍旧是太过复杂复杂,不知道该办什么手续,向哪里申请,今天京坤律师简单整理了一下相关的一些问题,希望可以帮到你。一、农村的房屋重建的相关手续农村房屋重建,主要是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农民朋友想要重建房屋,要满足两个条件:1.符合城乡规划,一个城市、农村的建设,想要井井有条,都是需要规划部门进行规划的,不能由大家随意建造,因此,如果想要进***屋重建,首先就要满足相关规划。大家可以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了解。同时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如果大家想要重建房屋,还是需要查询一下当地的文件或者可以向当地规划部门进行咨询。二、回村人员办理土地建设住宅相关手续?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城镇非农业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会同意后,依照?“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批准后,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审批程序办理。中国律师燕郊网站建设卫辉市律师-土地***律师咨询-土地承包***(优质商家)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卫辉市律师-土地***律师咨询-土地承包***(优质商家)是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李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