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施工劳务企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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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读:为广大建筑企业介绍施工劳务企业***新***,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并且介绍了新标准和旧标准的几个区别点:***:(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工以上资格。(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承包业务范围: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总结:标准中要求五大员证书、建筑类技工证,我公司都可以办理,更多想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或者查看办理指南--------------------------------------------------->>解读施工劳务企业2015年***新***与旧标准的区别:·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旧标准》对劳务分包资质共划分了13个类别,分别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且部分类别还划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但是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常常碰到如下问题:一是,上述13个类别的劳务分包资质主要是基于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划分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难以适应其他工程如电力工程、港口与航道等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二是,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合法劳务分包的基础是承包人取得“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但上述13个劳务分包资质类别划分的先天局限性,直接导致了其他工程领域内的大量劳务作业承包处于无法定资质的***状态。考虑到劳务分包资质划分及劳务分包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新《建筑业企业***》明确规定:“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与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相对应,新《建筑业企业***》取消了劳务资质承包业务范围的限制。新《建筑业企业***》明确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要求:新《建筑业企业***》在取消了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划分以及承包业务范围限制的同时,为了增强施工劳务企业的履约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适当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具体如下:一、取消了原先对注册资本金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业净资产240万元以上的要求。二、明确强调施工劳务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既是为了规范和减少目前建筑市场上出现的“空壳”劳务企业(即只有劳务资质而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下xxxx和出借资质的***行为),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劳务作业工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三、明确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工以上资格”。与《旧标准》中“具有相关***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要求相比明显提高。四、提高了对持证上岗人员和考核或培训合格人员的要求。新《建筑业企业***》规定:“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五、取消了对“工程业绩”、“近3年***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和“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这三项指标的具体要求。总体而言,新《建筑业企业***》基本响应了完善建筑市场***建设、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简政放权简化***、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宏观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建筑市场深化改革的趋势和方向。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相关配套规定,如正在修订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