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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者返还租赁物。买卖不破租赁是对合法租赁关系的保护,买卖不破租赁可以简单的表述为租赁物买卖后,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也有例外,若将已押给他人的财产出租,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不产生效力。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处理合同***,可提供合同书写、合同审核、合同***代理等多项服务,咸阳合同***,期待与您合作。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我国合同***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变更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款。规定情势变更,主要原因在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事由的发生致使原先合同订立的基础会产生动摇或者丧失,房屋合同***,若继续维持合同会使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允许按照情势变更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2010年5月10日,李某到XX公司上班,做销售工作,2010年6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2年,至2012年5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续期签为其3年的劳动合同,至2015年5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继续续签合同,2017年7月20日,李某称自己被po离职,遂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以下要求:1、***提成工资56530元;2、***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4000元;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000元;4、补缴2010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社会***。李某提供了《工资条》证明其2017年月工资为6000元,同时提供了《劳动合同》以证明其劳动关系。XX公司辩称:1、2015年6月10日单位曾提出同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李某拒绝续签合同,无奈之下,公司2015年6月25日向李某出具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李某在职时做的项目还没有结束,暂时无法计算提成工资;3、李某自动离职,XX公司不应***经济补偿金;4、2017年7月29日,和李某协商一致,XX公司已经***she保补偿12000元。因为劳动***,可能需要***高额的索赔,这无疑给XX公司敲响了警钟,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绝dui不能忽视人事问题,这也是现今多数企业存在的问题。李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先来看kan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缴纳社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合同***管辖,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yi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李某和XX公司自述及审理得知:XX公司在李某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确实未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李某在职期间XX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费。2017年7月20日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2017年7月29日李某与XX公司就补缴社会***费协商达成一致,XX公司向其***社会补偿金12000元。李某2016的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李某2015年度月工资3700元,2016年度月工资5200元,2017年5500元。2017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共有14个工作日。因而,XX公司应当向李某***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1140.23元(3700元×6月5200元×12月5500元×6月5500元÷21.7×14天)。同时应按照***标准为李某补缴she保。因李某未提供证明其可得到的提成数额,暂时威能得到支持,李某自动离职,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条件,XX公司不用***经济补偿金。转让合同***-威能律师事务所-咸阳合同***由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案件代理,企业***顾问服务”就选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公司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东段大明宫商业街万达广场3号甲写13层31301号,多年来,威能律师事务所坚持为客户提供好的服务,联系人:吴经理。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威能律师事务所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咨询,企业***顾问,***服务机构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