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大洲律师(在线咨询)-东莞樟木头***律师
4月10日,东莞樟木头***律师,XX案再次开庭。在开庭前,XX还委托律师向董璇传话:“相信我,我什么也没做”,与第1次开庭时给董璇飞吻一样自若,让人联想到案件里另有内情。果不其然,XX的辩护律师在庭上表示:受害人的10页证词中,与XX相关的证词仅有2、3行,辩护***律师,并且并没有证据指明XX与受害者有过互动,只能根据DNA检验来证明清白。然而检方却拿出了3重证据来反驳,并且指出XX和此案难逃干系。从XX的酒店里的监控来看,XX与制片人王晶一起去找受害人,***律师费用,受害人还显得十分不情愿;在酒店里发现了X和血迹,手机里存有侵的录像;被害人在窗户上留有***,可能是在被侵的过程中留下的。案件:2011年4月5日下午,华某无意中发现15岁的少年小亮(化名)偷窃了村民李某的财物。随即,华某带着小亮找到小亮的父亲肖某,让肖某掏出3000元“封口费”,否则就把小亮扭送蹲班房。出于花钱消Z心理,肖某只得乖乖地交给华某3000元。不久,华某索取“封口费”之事被人举报。2011年6月9日,以敲Z诈勒L索罪判处华某一年有期徒刑。东莞***律师:敲Z诈勒L索罪,是指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华某在没有任何合法交易的情况下,索取肖某财物,主观上具有非F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华某让小亮的父亲肖某交纳3000元“封口费”否则就把小亮扭送到之言词,属于“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华某的威胁、要挟言词使肖某产生了心理恐惧从而被B迫交出本属于自己的3000元,因此,华某索取肖某财物的行为,既侵F犯了肖某财物的所有权又侵F犯了肖某的人身权,属于“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东莞***律师:其实,在开庭审理前,相对于中立的主持庭审的F院方,控方既提审过被告人知道其是否认罪,又往往接触过辩护人了解其辩护意见,再加上职业上要求的客观义务促使其必须注意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的情况,所以控方对案件的情况掌握比较全,对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其***有发言权。从被告人方而言,***律师,有罪没罪他自己心里***清楚,虽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他的思维与表达能力是自由的,我们的应象国外的被告人有权是否选择陪审团一样,赋予其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再说,模式中的庭审,非常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与互动。对抗互动的题中之义,应是控方有提供指证F罪的证据的权利,辩方也有提供否认F罪的证据的权利;控方有某种庭审程序的选择权,辩方也应有某种庭审程序的选择权,否则不对等。主审方不应干涉双方的程序选择权,以保持大限度的中立;控辩双方若一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庭应予以尊重。***后,赋予辩方简易程序选择权,也是对被告人认罪表现的一种激励措施,有利于克服其时供时翻带来的“被告人认罪”标准易变性的缺点。***律师-大洲律师(在线咨询)-东莞樟木头***律师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敬业的员工***,力求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大洲律师——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1号鸿福大厦A座七楼,联系人:胡律师。同时本公司(.cn)还是从事东莞律师在线,东莞律师咨询,东莞律师服务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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