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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余女士等人是简阳市某厂职工,一直居住于职工宿舍,拥有合法房屋产权。2010年起他们的房屋被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拆迁,但他们从未收到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拆迁许可等法律文件。2011年于女士等人的房屋在未经合法程的序情况下被强拆,而且一直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从房屋被违法强拆之日起,没有任何行政机关主动向余女士等人提出依法赔偿事宜。余女士等人急于维权却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亦不知道由何种行政机关负责此事,随后他们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便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的拆迁维权专家——李吏民律师和张春涛律师帮助他们获得赔偿。北京拆迁律师辑:信息公开,探强拆的罪恶源头为明确拆迁信息,亦为证明此次旧城改造的合法性,房屋拆迁律师,两位律师协助余女士等人递交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于2016年4月得知,简阳市拆迁办于2010年6月28日向第三人颁发了拆许字(2010)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该许可证许可第三人拆迁包括余女士等人的房屋在内的东起原简阳市某厂新村、桃村、职工宿舍楼、会。西至大楼、蒋朝龙。南至职工宿舍楼、会范围内159户居民的住房。后第三人依据该拆迁许可证,对余女士等人的房屋进行了实际的拆除。细观该许可证,无论从颁发主体还是实施主体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两位律师决定就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相应的程序,以撤销该许可证随后,两位律师了解到简阳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现已更名为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且拆迁后的补偿事宜亦由其负责。而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究竟是何种性质的部门或机关、其是否为行政诉讼适格的法律主体却并不明确。为核实该局是否为有权机关,以维护余女士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两位律师便指导余女士等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资阳市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组建“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的报批申请方案、资阳市作出的准予组建审批核准书、同级人大备案信息以及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的职责、编制等信息。但是等待了将近一个月,资阳市并未给予任何答复。四川省拆迁律师第二辑:行政复议,寻博弈的矛头指向为明确上述信息,两位律师于2016年5月11日向四川省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资阳市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在案件审理期间,资阳市辩称在收到余女士的申请后认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其答复范围,便于4月18日转告资阳市机构编制会办公室,并明确以该办答复为准。并于5月9日,将相关办理过程及资阳市编办的回复情况邮寄送达给余女士。资阳市认为其答复程序合法且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但京坤律师认为这样的说法完全不能成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房屋纠纷律师咨询-,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房屋动迁律师免费咨询,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阳市以内部文件转告其他机关办理,而未书面回复余女士的申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至申请复议之日起也早已超过15个工作日。四川省拆迁案例最终无理可讲无事可辨的资阳市在复议审理期间作出了《资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余女士。但这样的事后补救仍然无法掩盖其履职违法的事实。复议机关亦认同了京坤律师的观点,认为资阳市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资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虽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期限。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确认资阳市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第三辑:根据信息答复,确定适格被告在上述程序进行的同时,两位律师向资阳市机构编制会办公室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并从中回复中获知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是简阳市直属事业单位,由简阳机构编制批准设立,并由简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当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局为事业单位后,京坤律师认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既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也不属于被委托行政机关,因此,其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行律责任。可见,就诉《房屋拆迁许可证》而言,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并不是适格的被告。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局的组建机关,即简阳市为本案的被告。至此,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的程序,将资阳市所作政府信息告知书确认违法并取得明确信息、理清被诉行政机关后,两位律师继续就《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撤销展开了下一步的维权方案。附: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书律师律师律师【案情简介】黄某居住在浙江省某县某村的村民,拥有本村数亩自留地。某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即正式进行生产,黄某认为其了自家的山林经营权。2016年7月25日,黄某向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起查处申请,要求对该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村建筑用料矿违法生产进行查处,但是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做答复,也未查处。黄某基于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律师团队的信任,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史西宁律师,代理本案。【办案经过】史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提交证据。在史律师的指导下,黄某提出诉讼主张,要求确认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责令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限期对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查处。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辩称,一、黄某不具有本案的诉权。理由是:某矿业有限公司拥有许可证,可以证明其有开采涉案矿山的主体资格,且该许可范围未包含黄某主张的自留山,故黄某不符合诉讼主体;二、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一)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建筑用料矿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建设情况合法。某矿业有限公司已经经过许可、批准同意、审查等流程,现涉案项目仍在基建期内;(二)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因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黄某的查处申请后已现场核查,经核查,黄某举报的生产行为不存在。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予以合法。北京土地律师史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黄某诉请查处主体适当。因该矿山露天开采的工艺流程包括环节,矿山安全生产的空间不仅限于其厂房车间,还应延伸至矿区的警戒范围。黄某经营的兔子养殖场距离矿区仅200多米,有可能在涉案矿区的安全生产范围内,该矿区是否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及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否查处可能会黄某的法定权益,因此黄某有权利提起诉讼;2、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查处违法。(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有查处黄某申请中所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2)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黄某的申请后虽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同时也询问了在场的工作人员,但其核实内容均未涉及涉案矿山是否已经开采、相关安全生产设备是否已经投入使用等事实,也没有就核查内容答复申请人。因而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据以认定该矿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缺乏证据证实。北京土地维权律师【】通过史律师的努力和黄某的配合,审判责令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限期对于黄某举报的村建筑用石料矿生产行为调查核实并作出与否的决定。黄某得到这样的实属不易,案件发展后续阶段还会有别的问题需要解决,需要双方继续协调、努力!附:浙江省某县人民行政书经常有被征收人过来询问,我的房子在拆迁规划区里,刚刚给我看过拆迁安置协议,对于补偿我很不满意,请问律师我该如何提高补偿呢?哪个阶段律师介入*呢?今天京坤律师给您解答,*的介入阶段就是没签没拆律师一、“没签”“没签”是指被征收人未在不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的双方协议。因此发生纠纷,葫芦岛律师,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所以,不能随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因有二:*,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当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在拆迁过程中,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就表明被征收人认可征收方的安置补偿,这样的情况下一旦走司法程序,对于被征收方非常不利。即使被征收人想要主张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这是在受到征收部门的欺诈、胁迫之下签署的也是需要有证据证明。但是由于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无法保留有利证据,也就意味着一般是不会支持被征收人撤销或变更补偿协议的请求。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和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款不满意,除了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外,更不能领取拆迁补偿款。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根据《*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就意味着其与政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了,也即不再是适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就不会给被征收人了。因此,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未签订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协议、未领取不合理的征收补偿款是成功维权、获得合理补偿的基础。所以,被征收人对于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如果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满,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不能因为承受不住征收方的压迫、签字。二、“没拆”没拆是指被征收人的被房屋未被征收方拆除。律师在进行房屋征收时,相比于被征收人,征收方往往是更着急的,他们希望能够尽快完成征收事宜,进行下面的开发。那么,在同征收方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时,被征收人拥有的房屋就成为了谈判的关键筹码。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协议、不进行搬迁,就意味着征收不能顺利进行、征收方的工作不能完成。因此,如果被征收人想要成功维权,获得合理的补偿款,看好自家的房屋就是重中之重。也正是因为如此,虽然强拆、偷拆、帮拆等行为是的,但在实践中却层不不穷。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对自己的房屋足够重视,警惕征收方的强拆、偷拆等行为。当然,虽然看好房屋不被拆除是十分重要的,但也不意味着面对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被征收人必须要拼死捍卫、抵抗。如果遭遇强拆,采集、保留有利证据才是正确做法。以上即为“没签没拆”的含义、内涵。总之,如果想要成功维权,获得合理的补偿款。被证人就需要做到不签订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协议,并尽可能确保自己的房屋不被拆除。房屋动迁律师免费咨询-北京律师-房屋纠纷律师(查看)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实力雄厚,信誉可靠,在北京朝阳区的法律服务等行业积累了大批忠诚的客户。公司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断的完善创新理念将引领北京京坤和您携手步入辉煌,共创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