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案件辩护律所-尊知律所-榆林复核案件辩护
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特有的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它不是三审,在***看来,只是一种内部的审核程序,律师在这个阶段只是提出意见。因为死刑复核程序不是正式的审判,也不会开庭。虽然在2013年的时候曾经有过一个死刑复核开庭的特例,就是河北的阳坊镇***故意杀ren案,但说是开庭,实际上只是有控辩审三方在场,对死刑复核阶段才出现的新的重要的证人进行了出庭质证,而且自此之后,***复核案件就再没有开庭的案例了。可见这个案子只是一个实验,实验的结果是***否定了开庭的这种方式,因此,死刑复核开庭仍然只是一个例外,不是常理。正是由于***对死刑复核的这样***,造成了死刑复核程序,不管是从***上,还是在实务中都产生了很多特别的利益。***还规定,死刑必须由法务大臣签署执行命令后才能执行,这也是从程序上避免误用死刑的一个重要措施。台湾的刑诉***定,死刑案件中原审***不待上诉,依职权迳送主管上级***审判,视为被告人已提出上诉。所以,可以推定台湾的死刑核准权属于***院,另外,台湾刑诉法还规定:死刑案件还应报请***行政***(法务部)核准。我国目前处于社会变革的非常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居高不下。所以现阶段暂不宜废除死刑。但限制死刑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一项刑罚政策。而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该政策在***程序法上的体现。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和裁定执行前的***后一道屏障,笔者认为***公正的巨大而特殊的意义足以牺牲其它任何***价值的。而且由于死刑案件的复杂性,死刑刑罚的严厉性及不可改正性,以及由于我国部分基层***人员的素质不高,存在大量粗暴、粗糙办案的现象,还有我国民众习惯以强烈的***心态对待死刑(这往往使办案人员以“民愤极大”为由而降低适用死刑的标准),这些我国死刑案件的特点使得其公正性需要有更加特别的程序保护,而死刑复核程序在这其中的作用是不容质疑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上个世纪80年代的情形是,在罪大的罪犯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一些本来很轻微甚至并不构成***的案件,被告人也被核准死刑。据悉,1983年“严打”期间,上诉期仅有3天。甚至没有3天,从抓到判到执行也就一个星期。“这种现象确实存在,”樊崇义说。当初死刑核准权下放,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某些人的干预下,死刑范围肯定被扩大了,可杀可不杀的罪犯也被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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