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核案件辩护律师-渭南复核案件辩护-律师事务所
死刑复核程序对被告人来讲***攸关,被告人毫无疑问应是程序主体,我国有关***解释也规定,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提审被告人,但实践中贯彻得并不理想,法官往往委托地方***法官去会见,而对高院法官则无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为了保证复核的质量,承审法官必须亲自到看守所会见本案的被告人,认真听取本人的真实想法。如果从本人的陈述中发现有可能被冤枉时,更应反复核对全案有关证据,以辨明本人的陈述是否确有道理,才能有效避免冤假***。不过,我认为,面见被告人不能jue对化,都见没有必要。从阅卷出发,只有那些否认***、做无罪辩护的或者审查发现有疑点的才需要见,其他的就不必见了,因为有两级***的审查为基础可以保障认罪的真实性。即使见面,也不是必须将被告人押至北京或由法官到原来的羁押场所去,在现代科技支持下,可以采取视频的方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是否有权会见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手续,绝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许,但是也不排除有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需要人民***同意才能会见被告人的要求。这种会见难的情况多出现在重大敏感案件中,希望之后通过相关规定的完善予以明确。律师可在阅卷前后均至少会见被告人一次,通过了解、核对事实,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并注意被告人是否提供检举立功等相关材料。***还规定,死刑必须由法务大臣签署执行命令后才能执行,这也是从程序上避免误用死刑的一个重要措施。台湾的刑诉***定,死刑案件中原审***不待上诉,依职权迳送主管上级***审判,视为被告人已提出上诉。所以,可以推定台湾的死刑核准权属于***院,另外,台湾刑诉法还规定:死刑案件还应报请***行政***(法务部)核准。我国目前处于社会变革的非常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居高不下。所以现阶段暂不宜废除死刑。但限制死刑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一项刑罚政策。而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该政策在***程序法上的体现。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和裁定执行前的***后一道屏障,笔者认为***公正的巨大而特殊的意义足以牺牲其它任何***价值的。而且由于死刑案件的复杂性,死刑刑罚的严厉性及不可改正性,以及由于我国部分基层***人员的素质不高,存在大量粗暴、粗糙办案的现象,还有我国民众习惯以强烈的***心态对待死刑(这往往使办案人员以“民愤极大”为由而降低适用死刑的标准),这些我国死刑案件的特点使得其公正性需要有更加特别的程序保护,而死刑复核程序在这其中的作用是不容质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