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案件辩护律师-律师事务所-榆林金融类案件辩护
所以对集资诈骗罪而言,仅具备诈骗方法或非法集资其一,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要求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一种主观恶意或预谋。但是,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活动,除非行为人主动交代其非法集资的目的就是将他人资金据为己有,或者直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集资时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需要通过行为人如何使用、处置集资款的考察,推定行为人集资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这一推定的适用必须严格和谨慎。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如果某一部分的业务在形式上属于合法范畴,相关人员可能会做出公司整体业务合法推断。因此,对新型金融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判断,需要结合个体特征评价其是否具备避免事实认识错误的可能性。在新型金融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对实际从事的犯罪事实的认识,需要结合其职责权限及其对公司整体运作模式、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实际来源及去向、公司运营能力等因素的认知程度等因素来判断,如果证据证明行为人错误地以为其所从事的业务,且这种错误认识不可避免,应排除其主观故意,不得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金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是较为疑难复杂的犯罪,在定罪上也存在许多疑难问题,尤其是经常出现民事违约、行政违F和刑事犯罪的交叉问题,历来属于刑事辩护中的高D业务。金融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持续激增、罪名集中、两极化结构突出。具有潜伏期长,隐蔽性、手段多样、新兴金融业务的犯罪增多、内外勾J的复合型犯罪、作案范围扩大的特点,并呈现出专业化、智能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严重扰乱了金融行业的正常秩序,并危及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从金融犯罪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近年来,非fa集zi、证券犯罪等金融犯罪案件连续上升,涉案金额巨大、人数众多,金融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而追查金融犯罪的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从证监会到市场上的大型券商、基jin公司,都有人被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