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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良心整理!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法律问题都在这!律师实际生活中,拆迁安置房相较于普通的商品房,价格上有着十分明显的优势,因此,门店赔偿律师/,对于房价望而却步的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了拆迁安置房,因此拆迁安置房的交易情况还算客观。如果各位看官想要购买安置房,首先要了解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律师一、安置房的种类通常安置房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市政工程动迁而专门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按照规定此类房屋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取得以后五年不能进行交易。另一类是因房地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者为被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相对市场价值而言)[1]二、安置房屋可以买卖吗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出了受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外,还要根据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调整,所以交易上,安置房屋和一般的商品房有所不同。但按照通常情况来说,安置房都是可以买卖的,门店安置律师,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前提是产前安置房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和产权证,并且相关政策没有对房屋转卖进行限制。对于此类情况,上海市人民对产前安置房的买卖有专门的法律解答和判决,有兴趣的可以去了解一下。偶有判决确认双方购买合同无效的判决,也多是因为根据《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登记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而被判令无效,并非因为房子是拆迁安置房而禁止买卖。三、购买安置房有什么风险1、房价上涨容易导致出卖方违约,根据法律规定,*类安置房房屋产权取得后,有五年的限制转让期,安置房屋下来的时候通常都是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所以,与对方签约后可能存在房屋不能转让的情况,尽管自己已经住进去了,但是所有权不是自己的,可能存在房价上涨过快,从而对方因巨大利益违约的情况出现。2、共有人导致的风险。通常安置房补偿,很少有一人补偿一套房的,大多是一家人每个人几十平米,*叠加起来共有一套房,这时候,购房的风险就大很多了,在日常中碰到的大部分安置房买卖的风险都与“共有人”有关。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规定????(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共有人如果反对出售房屋,通常会提前咨询律师,主张其中的第四项和第六项,*终导致房屋买卖的无效。四、如果要买拆迁安置房,我该怎么做?综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减少纠纷和矛盾,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时候,建议对房屋状况、性质、产权办理时间、土地状况、权属等等问题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查询,万不可盲目购房。同时在购买时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进行约定,避免因为约定模糊而造成矛盾。同时,因为安置房建造成本有限,因此建筑商为了获取利润也许会对建筑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购买前要查询房地产商以及监督机构。对于正在建造的房屋,一定要慎之又慎,除了存在上文所提的问题以外,还有可能存在户型设计不好、产权登记难、上市交易期限遥遥无期等等问题。如果已经确定要购买某房屋,对于购买房屋合同进行公证也是十分有必要的,有意的可以了解相关公证机关。如果对一些问题上拿不准注意,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购房中的一些风险律师律师侯先生等三人是唐山市L区某村的村民,均有合法承包地。2014年3月,他们的地被H有限公司占用用于工业建设。因土地被占却迟迟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侯先生等人对此番占用土地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希望通过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调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后他们来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的陈军律师为其代理案件。2015年10月15日在律师的协助下侯先生等人通过信息公开途径得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2月20日向H有限公司颁发了地字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陈律师通过分析发现,该用地规划许可漏洞百出,严重违法。随后便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但省住建厅却错误的维持了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因对原行政许可行为和复议决定均不服,陈律师则指导侯先生等人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被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向H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撤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冀建复字(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果说,复议阶段侯先生等人要面对的是市规划局及第三人H有限公司,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他们要进行博弈的就是加上省住建厅共三方阻力了,可见难度之大。庭审中,两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发表了辩论意见,使案件焦点分别集中在了以下三个方面:1、侯先生等人是否与该规划许可证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一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答辩称,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对唐山西郊某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在城乡规划方面进行确认,不涉及侯先生等人的承包权益。第三人H有限公司亦述称规划许可核定的用地位置与侯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块无交叉、重叠、包含关系,且规划局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改变任何人的土地权属,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没有对侯先生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侯先生等人与该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陈律师则认为上述说法毫无依据可言,首先被告一与第三人同主张侯先生等人不具原告资格,却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侯先生等人提供的土地承包证书足以证明他们与规划许可的土地具有利害关系。其次被告二河北省住建厅已在复议决定中审理查明:侯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块位于规划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复议阶段既已明确的事实,却在实施阶段拿来做文章无疑是无用的挣扎。2、该规划许可证的颁发是否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足两被告及第三人均认为唐山市规划局向H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陈律师认为该规划依据不足: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而本案中,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在答辩中称该项目是按照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作出的审批许可,但对此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此许可审批的项目业经县级以上批准或者有充分证据初步证明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次在被告提供的证据当中可以发现,《国家发改委关于河北唐山H西郊某厂三期“上大压小”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落款日期为2012年9月24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11月6日,而时间在前的批复却以日期在后的选址意见为相关文件,明显有悖常理。遂该批复的证明效力令人不敢苟同。北京法律咨询3、作出该规划许可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虽被告及第三方都表示该规划许可的颁发适用法律正确,但陈律师认为,在举证期间内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并未提供作出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且在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条文,门店赔偿律师,是针对两种不同情况所作的规定,而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不加区别的一起引用该两条法律规定,应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最终新华区人民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认为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在缺乏主要证据的情况下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查明上述事实,作出维持决定,显然不当,依法应予撤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一、撤销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地字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撤销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作出的冀建复字(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北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行政书拆迁补偿律师近年来,关于警执不严的问题以及过度执的问题,始终是网上热议的焦点。公机关是人民的卫士,其执能力和水平关系着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公机关也是国家的暴机构,一旦滥用职权,非常有可能给相对人造成很大的伤害。俗话说仓廪实而知礼节,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上升,人民的法治意识也逐渐提高,人民对建立一支高执水平的警队伍的呼声越来越高,大家热切希望剔除过去诸如“按闹分配”、“人情执”等社会弊病。因此,提高公机关的执水平,针对公机关的执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问责机制就非常必要了。但罗马不是*建成的,新的社会,人口基数大且流动性太强,出现的问题也是纷繁复杂。想要提高警队伍执水平,内部自我检查还不够,还需要来自外界的监督,而外界的监督则需要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接受监督才行。身为一名行政诉讼律师,办理的案件越多,越能够感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在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信息就如同战场上的旗帜,对办案有着引领、带动乃至支撑的作用。没有信息,不知道案件如何入手;没有信息,不知道证据该如何搜集;没有信息,甚至连案件都不能启动。对此,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安部充分听取了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后,在2018年8月23日发布了《公部关于印发lt;公机关执公开规定gt;的通知》,将《公机关执公开规定》(下称《规定》)印发至各省级公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局。《规定》共六章四十一条,除*章总则以外,几章分则分别从向社会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网上公开办事、监督和保障几个方面对公机关执行为的公开进行了规定。《规定》中,值得广大群众注意的有:公机关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三)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六)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另外,根据《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结果的生效法律文书,公机关应当逐步向社会公开。笔者认为,鹤岗律师,《规定》的出台对公机关执信息的公开有着重大意义,也是公法治水平的提升的进一步保障。广大百姓如果认为公机关在执过程中存在信息不透明、不依法公开、不出具手续、回执的情况,不妨读一读《规定》,相信你会有所收获。向特定对象公开:公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刑事立、移送审查起诉、终止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公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同时还对期限进行了规定,向特定对象提供执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以后,大家如果发现法定期限内公机关没有在期限内没有对应当公开的信息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可以引用这个法律条文要求其依法公开!拒不履行的,咱们可以起诉告他。另外,此次《规定》当中,还对网上公开办事专门进行了规定,充分保障了民众查询信息公开的便捷性。《规定》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对于大众对公机关的监督将更加有保障,公机关的执也将更加规范拆迁补偿律师。吉林市律师-门店拆迁律师-门店赔偿律师/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是北京朝阳区,法律服务的翘楚,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北京京坤领导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北京京坤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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