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洲律师(图)-***律师案件收费-虎门***律师
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界定大量网络犯Z罪案件中,仅能查实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联络或者其他活动,对于网络下实施的各种危害行为,很难一一查实、查全。因此,设立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虎门***律师,目的是为了解决网络犯Z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F***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Z罪的需要。可见,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质是对网络犯Z罪预备行为***入罪,实现预备行为实行化。因此,认定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应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网上行为,即所设立的网站、群组用于实施违F法犯F罪活动,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关违F法犯Z罪或者为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F罪活动。至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违F法犯F罪活动,属于网下行为,不应成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而且,对于行为人实施了相应违F法犯Z罪活动,符合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此外,如后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罪通常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Z罪为前提,适用空间有限。为此,应当充分利用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涉及违F法犯Z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信息为对象的要件规定,尽量扩大适用空间。故而,对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界定为包括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而且,为他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虽然也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的情形,但其本质上还是一种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且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罪的法定刑配置完全一致,故作出上述规定符合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范涵义。【案情】2011年12月7日晚,阿辉在一家***场所喝酒时,与阿雄发生矛盾。阿辉怀恨在心,离开***场所后,又叫来阿杰返回自己家中喝酒。喝至次日凌晨三时许,***律师案件收费,阿辉携带一支自制火H药枪及两颗子Z弹,由阿杰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搭载外出。行至一处路口时,阿辉见阿雄在路边停车,即对阿雄驾驶的汽车左侧开了一枪,阿雄受惊驾车逃跑。阿辉持枪上阿杰汽车并指使其追赶,追上后又对阿雄汽车的尾部开了一枪,随后即逃回家中。经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汽车左前门玻璃损坏、右后尾盖灯损坏、后尾盖漆面破损,损失价值为389元;经法医鉴定:阿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公G安司F法鉴定中心鉴定:涉S嫌枪Q支是自制12号,有击发功能。2011年12月28日,阿辉、阿杰到公G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Z罪事实。【审判】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辉和阿杰无视******,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社会秩序,***律师靠谱的,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Z事罪;同时阿辉违反枪Z支管理规定,非F法持有具有击发功能的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F法持有枪Z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阿辉、阿杰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律师咨询,如实供述其犯Z罪事实,是自Z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P决:一、被告人阿辉犯寻衅滋Z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F法持有枪Z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阿杰犯寻衅滋Z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F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各地司F法***陆续援引其中关于绑J架罪“情节较轻”的规定,对一些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绑J架案件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从相关资料看,司F法***在认定绑J架案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时,尚存在判断基础不够统一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的准确认定。实际上,绑J架罪中的“情节较轻”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价值评判,但这种价值评判并不是随意的、无限制的,而是要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由于绑J架罪情节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F法实践中应当将哪些具体情节作为绑J架罪“情节较轻”的评判基础,往往多有争议。如,评价某一绑J架罪个案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否要考虑未遂、中止等犯Z罪形态,是否要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偶犯,是否要考虑犯Z罪后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自Z首立功情节等等,都会引发一些争议。而评判基础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有异,因此必须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大洲律师(图)-***律师案件收费-虎门***律师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提供。行路致远,砥砺前行。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致力成为与您共赢、共生、共同前行的战略伙伴,更矢志成为***服务较具影响力的企业,与您一起飞跃,共同成功!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东莞***律师,东莞***辩护律师,东莞******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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