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件辩护
不核准的死刑复核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符合宽严相济的***政策。人民***法官亲自或通过下级***居中进行调解,被告方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甚或被害方不再有强烈的反应、情绪,取得***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辩护律师应当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在适当的案件中帮助当事人亲属认识到其中的重要性,甚或与法官沟通,作相应的协助工作,以争取被告人量刑上的从宽处罚。死刑复核律师在被告人未执行死刑前,不能轻言放弃,如认为事实、证据存在问题或被告人曾提供检举线索等,即使已核准死刑,律师仍应当保持适当关注,与法官和被告人亲属保持一定沟通。人民***已经出现多起临刑中止执行的案件,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律师应尽可能的通过会见被告人、约见法官等渠道获知中止执行的原因,并为进一步的辩护做好准备。2008年,人民***曾出台《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但并没有对律师在该阶段如何参与予以明确,建议应当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对被告人来讲***攸关,被告人毫无疑问应是程序主体,我国有关***解释也规定,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提审被告人,但实践中贯彻得并不理想,法官往往委托地方***法官去会见,而对高院法官则无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为了保证复核的质量,承审法官必须亲自到看守所会见本案的被告人,认真听取本人的真实想法。如果从本人的陈述中发现有可能被冤枉时,更应反复核对全案有关证据,以辨明本人的陈述是否确有道理,才能有效避免冤假***。不过,我认为,面见被告人不能jue对化,都见没有必要。从阅卷出发,只有那些否认***、做无罪辩护的或者审查发现有疑点的才需要见,其他的就不必见了,因为有两级***的审查为基础可以保障认罪的真实性。即使见面,也不是必须将被告人押至北京或由法官到原来的羁押场所去,在现代科技支持下,可以采取视频的方式。死刑复核程序如果由复核***单方面进行一种行政性书面审查程序,具有秘密进行的特点,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没有控辩双方的同时参与,程序不公开,这些都是程序公正的大敌。在强调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的今天,回避检察***的参与,这种复核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面临正当性危机。没有检察***的参与,就无法贯彻公开原则。公开是审判程序的生命,是公平和正义的保证。高院复核改判,同样要公开,须知正义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认为,原则上检察***的参与以被告人将被改判无罪或较轻刑罚的情形为限,当然检察***也可以为被告人利益而提出意见。检察***参与以到庭为原则,以提出书面意见为辅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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