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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浅析我国刑f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不足在刑f法上,作为犯z罪主体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处于这一年龄时期的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申诉律师,但因生理、心理等都还处于发育之中,思想观点并不像成年人那样成熟和稳定,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律师表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f法》第38条明文规定,对违f法犯z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坚持适用刑f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又能要照顾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道滘律师,定罪、量刑、行x刑方面都不能等同于成年人,减刑缓刑律师,然而现行x刑f法在这些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温馨提示:本文由法卫士小编整理自大律师网,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律师观点。如果有相应的***需要,建议在线联系或直接委托东莞律师进行询问。集z资诈z骗罪根据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f法集z资***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使用诈z骗方法非f法集z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1)集z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z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z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z资款,致使集z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z资款逃匿的;(4)将集z资款用于违f法犯z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f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因此,如果企业在短期内非f法募集大量资金,并将资金所有权转归自己,或任意挥霍,或携款潜逃,便可推知其非f法占有目的。设立用于实施违F法犯Z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认定。如前所述,无罪辩护律师,对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应界定为包括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故而,对于设立有关网站、通讯群组亦应包括为自己和为他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情形。从司F法实践来看,将建立完整的网站、通讯群组进而转交给他人的行为认定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应无问题。但是,网络犯Z罪的特点是分工细化、各管一段,实践中不少人不直接从事网站的建立网站、通讯群组的工作,仅从事其中的一个环节。故而,为他人设立上述网站、通讯群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帮助的,也应当认定为“设立用于实施诈Z骗、传授犯Z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F法犯Z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申诉律师-道滘律师-大洲律师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1号鸿福大厦A座七楼。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拼博和发展,目前大洲律师在***服务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享有良好的声誉。大洲律师取得全网商盟认证,标志着我们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大洲律师全体员工愿与各界有识之士共同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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