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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D品犯F罪的再犯依据我国刑F法第356条规定:“因走S私、运输、制造、非F法持***D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关于因特定毒D品犯F罪被判过刑,又犯毒D品犯F罪的情形,其构成也具备三个要件:其一,本条先犯的罪限定为走S私、贩F卖、运输、制造、非F法持***D品这五种犯F罪,这是构成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曾实施的不是上述五种犯F罪形式之一的其他毒D品或非F毒D品犯F罪,则不构成毒D品犯F罪再犯。其二,行为人因犯走S私、贩F卖、运输、制造、非F法持***D品的犯F罪被判过刑,是构成再犯的重要条件。被判过刑,既可以是被判过实刑,也可以是被判过缓刑;既可以是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可以是有期徒刑S、拘役和管制;亦或是主刑或附加刑中的任何一种刑罚。如果行为人曾犯《刑F法》第356条规定之罪,但被免于起诉或者行为人无罪或被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情况,刑案律师,均不属于“被判过刑”的范围。第三,行为人现行之罪必须是毒D品犯F罪,而且必须是本条规定的五种毒D品犯F罪中的任何一种或数种罪。再犯之罪的罪名并不一定与被判过刑的罪名是同一罪名,只要符合了本条规定的犯F罪种类,就构成了本款规定的再犯情节。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界定大量网络犯Z罪案件中,仅能查实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联络或者其他活动,横沥律师,对于网络下实施的各种危害行为,很难一一查实、查全。因此,***辩护律师,设立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网络犯Z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F***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Z罪的需要。可见,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质是对网络犯Z罪预备行为***入罪,实现预备行为实行化。因此,认定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应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网上行为,即所设立的网站、群组用于实施违F法犯F罪活动,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关违F法犯Z罪或者为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F罪活动。至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违F法犯F罪活动,属于网下行为,不应成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而且,对于行为人实施了相应违F法犯Z罪活动,符合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此外,如后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罪通常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Z罪为前提,适用空间有限。为此,应当充分利用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涉及违F法犯Z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信息为对象的要件规定,尽量扩大适用空间。故而,对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界定为包括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而且,为他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虽然也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的情形,但其本质上还是一种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且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罪的法定刑配置完全一致,故作出上述规定符合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范涵义。促销赠品是否应认定为走S私货物、物品走S私案件中,有的境外供货商在出口货物时,***二审律师,会给予国内进口商一定比例的促销赠品,在认定偷逃应缴税额时,是否应将促销赠品计入走S私货物数量,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属于促销赠品的,应将赠品排除在走S私货物的数量之外,以客观反映偷逃应缴税额的实际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赠品也应当按照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一并纳入进口征税范围。理由是:从实质合理性角度分析,促销赠品是民商事主体之间实施市场让利行为的产物,具有利益交换属性。凤岗律师-刑案律师-大洲律师(优质商家)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1号鸿福大厦A座七楼。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拼博和发展,目前大洲律师在***服务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享有良好的声誉。大洲律师取得全网商盟认证,标志着我们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大洲律师全体员工愿与各界有识之士共同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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