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在未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之前,人们一直使用商业秘密法对软件进行保护,当现在国际上大多数***纷纷将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时,与计算机有关的某些数据和信息仍受商业秘密法的保护。但绝大多数***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除美国等个别***外)。在这些***商业秘密法的内容散见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侵权法中。但是国际上对计算机软件采取何种方法保护并未达成共识,各国法学家在版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专门立法中冥思苦想,比来较去。日本、韩国和巴西都曾试图不用版权法,而采用另行制订新法的方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他们指出无论采用专利法还是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都是不合适的,力主制定专门的***来保护。但由于美国强烈反对,迫于压力,日本、韩国和巴西***终仍通过修改版权法,把计算机软件列为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