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同***律所“本信息长期有效”
***合同***律所***合同***律所【典型案例五】人民***(2016)法民申3233号裁判要旨:按照双方协议第十条“工程变更(一)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变更,甲方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的约定,如果发生工程变更,二十三局应当依约向中环公司发出变更通知。因中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十三局发出过工程变更通知,业主成都铁路局亦认为没有增加工程内容,中环公司认为新增了工程量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3)对工程进行实质性变更,未履行必要的批准、登记手续对于涉及到需要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监管的变更事项,尤其是工程的规模变化、主体结构变化、重大工期变化、功能调整等方面的内容时,应当遵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前往当地进行备案。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效力问题即是典型情形。“白合同”是经过招***程序而订立并且备案的合同,“黑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为满足各自利益而对“白合同”实质性条款作出变更的合同。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据此,如双方工程变更未经必要的程序审批,将使变更协议、变更文件被认定为“黑合同”,导致无法适用的不利后果。***合同***律所***合同***律所未依法招***,合同无效“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审民事***书”中,安徽高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本案中,虽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未就案涉设计工程与天津城建设公司签订书面设计合同,但天津城建公司进行了设计工作,并将设计成果提交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实际上的合同关系。由于案涉工程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的设计需要进行招标,但该项目的设计未经招***,故天津城建公司与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上述***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合同***的含义合同***,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的范围广泛,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具体说来,合同的***有: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之争议;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致之争议;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之争议;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之争议;合同是否可能单方解除之争议……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理想的状态是当事人各自分别按照合同规定之内容完成应履行之义务,直至合同圆满终止。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律师事务所、***咨询服务请找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