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法律电话咨询-拆迁律师电话(在线咨询)-伊春律师
律师律师依据《广东省关于阳江市阳东区2017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132号),同意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北惯镇平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0.1826公顷,作为阳江市阳东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阳东区2017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平地经济联合社地段的集体土地(具体以红线图为准)。三、被单位及面积: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平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0.1826公顷。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执行。其中,养殖水面59.4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仍参照《阳江市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12〕118号)的有关标准执行。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六、请被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平地经济联合社办理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公告发布后,被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七、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1)字〔2018〕132号批复向省申请行政复议。律师律师静安区张园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目前上海市范围内,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的案件涉及期房和现房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绝大多数法对于动迁案件中安置期房的主张不予受理,或即使受理也会被要求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当然若是不主张期房仅是要求动迁安置款,对于这种纠纷,法是受理的。但是如果在此处已经获得了现金补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将来是不能再另行主张房屋。因此若要主张期房,只能等到房屋造就且办理了大产证之后才能起诉。如果主张货币款项,则建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将钱款领走并转移,导致将来执行困难,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保全措施的时间必须控制好,应该在征收协议签订后立即起诉并保全,确保在放款前冻结资金。静安区张园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令第590号)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上海市人民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上海市人民办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人民办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2012〕9号)、上海市建设管理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5、上海市人民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6、住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7、上海市人民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8、上海市人民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18〕5号)10、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规范〔2018〕6号)11、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由政府依照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三、房屋征收的范围(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石门一路、南至威海路、西至茂名北路、北至吴江路。(二)具体门牌号:石门一路251弄6号-18号(双号);石门一路315弄6号;石门一路315弄9号-33号(单号);威海路590弄106支弄2号;威海路590弄84支弄(全部);590弄72支弄(全部);590弄56支弄(全部);590弄69支弄(全部);590弄64支弄1号、3号;590弄61支弄(全部);590弄48支弄(全部);590弄40支弄(全部);590弄35支弄(全部);590弄1号-7号(单号)、41号、59号、77号、89号;威海路596号、598号;茂名北路190号-282弄(双号,含200弄、210弄、220弄、230弄、240弄、250弄、264弄、274弄、282弄)。四、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迁离本市或死亡的,拆迁律师法律电话咨询,按照《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2013〕9号)文件执行。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私有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后,由继承人签约,多个继承人的可公证委托书委托代表签约。五、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公有直管空置房屋由授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退占用房屋人员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六、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lt;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gt;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二)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1、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表格略):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高度在1.2米以下且属于唯租部位的阁楼,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的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2、被征收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1)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私有居住房屋中的阁楼(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在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第三章货币补偿方案3.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的,本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县房屋征收办协同本征收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候选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河源市区房屋征收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费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补偿款,被征收人必须在7天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房屋搬迁腾空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补偿款。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济南律师,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3.2【其他补偿、补助费用】3.2.1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构筑(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3.2.2室内装饰装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费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若装修档次不符,按照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为准。3.2.3三线一管迁移费被征收人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的费用给予补偿。3.2.4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3.2.5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3.2.6停产、停业补偿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源市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7】44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①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②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等证明(含完税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效益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对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小型商铺(不含农家乐、工厂、洗车场等),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建筑物内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以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100-300元给予补偿。(2)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经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②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实际正在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3)停产停业期限。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3.2.7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生产性用房按市场建筑成本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给。3.2.8无合法产权证明且经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认定为“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以及镇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3.2.9生产设施用房以及“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祖屋除外),如无法提供合法建房手续,必须在接到政府发出处理通知一个星期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处理完毕,逾期不得享受一切奖励政策。3.2.10老宅基础按建筑成本只作货币补偿。3.2.1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3.2.12征收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3.2.13被征收人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的费用给予补偿。第四章产权调换方案4.1【产权调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2011第590号)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应数量的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地(以下简称回迁地)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经界定部门界定为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按1:1比例进行调换。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本次房屋产权调换在改造范围内集中回迁安置点(具体位置根据规划设计决定),拆迁律师法律咨询,调换回迁地为期地,在未落实安置地过程中,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费用。安置地选择按先签订协议先选的原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安置地的规划情况以及安置方案、择房图表等张榜公布,并按先签订协议先选的原则选定安置地,征收单位接受被征收人咨询、监督。安置地分户原则:本地村(居)民根据簿登记内容,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子、女满法定结婚年龄为一个自然户,夫妻不得另行分户;非本地村民不实行分户。安置地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集中办理、时间:安置地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好不动产权证,费用由户主负责。置换面积处理办法:安置地面积与折算后补偿面积按1∶1进行调换,拆迁律师法律电话咨询-,每户超面积安置不得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的20%。安置地面积超过折算后补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地面积不足折算后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补给被征收人。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回迁地面积的差价,按多还少补原则执行。(具体价格由实施单位制定)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处理办法:按标准算清补偿费后,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4.2【其他补偿、补助费用】4.2.1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构筑(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4.2.2室内装饰装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费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若装修档次不符,按照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为准。拆迁律师法律电话咨询-拆迁律师电话(在线咨询)-伊春律师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拆迁律师法律电话咨询-拆迁律师电话(在线咨询)-伊春律师是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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