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申请
一、欧盟成员国名单: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二、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1、费用低。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二十五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得到执行。3、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4、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5、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六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6、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7、一件商标申请***多可涵盖三个类别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三、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所述:1、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2、欧盟商标局将申请内容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以便在同一时间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3、审查通过后,进入三个月的公告。在这三个月里任何第三者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4、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可以在一年内获准注册;5、申请注册周期约12-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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