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州人才引进技师入户新政策
2014广州人才引进技师入户新政策广州市引进人才人户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和《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市引进人才坚持突出高端、标准统一、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等综合要素对人才择优引进入户。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人才需求,对战略性主导产业以及重点扶持产业等用人单位及总部企业引进人才给予重点保障。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引进人才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政策文件的解释并对审核部门提出异议的计生材料进行终审。第五条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入户本市。(一)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1.两院院士;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3.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4.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等,工作满3年且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5.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近3年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人员;6.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7.获“南粤技术能手奖’,或“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8.经市级以上认定或评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三)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人员;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的具有学士学位人员。(五)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人员。(六)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扶持)工种(职业)目录,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满2年人员。(七)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迁入)的人员。其中第(一)项除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外,一般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第(二)项一般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第(三)项一般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第(四)、(五)、(六)项一般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以上需要引进的人才每年由各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安排入户指标。第六条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第七条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的人才原则上向省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广州市引进人才申报表》;(二)调动或就业登记证明;(三)引进用人单位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只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用人报告;(五)引进人才身份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等);(六)引进人才学历资料(毕业证、学位证书及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证明);(七)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料(证书、考试报名表或评审表);(八)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证书、发证机关证明或网上查询证明,参加技能实操测试的还需提供实操测试成绩证明);(九)引进人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十)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并经落户地的镇(街)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的计划生育证明;(十一)本市合法落户证明;(十二)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家属的身份材料(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o第九条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引进人才申请,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条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不予公示。第十三条经审批同意并公示通过的人员,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令或批复、入户卡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第十四条引进人才政策在网上公开,人才申办业务网上办理,办理结果网上公布。第十五条申请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人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申请人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的,经查实的,取消其入户广州的申请资格,有关部门均不再受理其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引进人才诚信系统,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引进人才的;(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引进人才的;(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四)未履行严格审核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六)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引进人才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各主管部门重点做好已引进人才在使用、成长以及作用发挥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数据分析,及时汇总掌握人才引进、使用和流动情况。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市区域不包含增城市、从化市。增城市、从化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政策,做好辖区内的引进人才户籍迁入管理工作。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是指获得国家、本省及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统考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就业期间实际从事的岗位(工种)应当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果您有任何有关户口、教育、养老等的问题咨询,均可通过户口网公布的电话、在线客服等联系我们:□客服热线:020-66207680/66207681/6620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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