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复核案件辩护-尊知复核案件辩护-复核案件辩护律所
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高院核准。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院复核后,报请高院核准。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高院核准。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院核准。第二百三十八条高院复核死刑案件,高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百三十九条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高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发回重审的事由可以归纳为3类: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量刑不当;三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那么,3种情况下分别应当发回哪一审级法院审理?笔者认为,可以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第27项——“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刑事裁定书的说明”作为参照。在样式说明中,把裁定结果分为两种情况表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表述为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中院重新审判。二,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诉讼程序上均无错误,但二审裁定或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表述为撤销高院二审判决,发回高院重新审判。从样式说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因事实、证据或程序问题发回时,原则上哪一审存在问题发回哪一审。笔者认为,因量刑不当发回重审,前提是案件事实认定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也就是说,一审、二审只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此种案件似无发回一审的必要,一般发回二审直接改变量刑即可。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三)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四)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庭意见;(五)二审审理或者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七)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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