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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以物抵债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原阳欠条***律师要永辉说,近年来,在债X权债X务案件的审判执行中,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方式解决X***较为普遍,但也有通过以物抵债协议转移责任财产、规避******、侵害他人权益而进行******,严重扰乱了***秩序,极大损害了******。为此,对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审查中应区分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严格进行审查认定。那么在债X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应如何认定呢?原阳欠条***律师要永辉认为,当事人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乃为债X权提供担X保,但难免存在流质(抵)契约之嫌。关于流质(抵)契约,我国担X保法及物权法均采禁止性规定。担X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权人和***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X务履行期间届满***权人未受清偿时,***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X权人所有。”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X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权人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人约定债X务人不履行到期债X务时***财产归债X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X务人不履行到期债X务时质押财产归债X权人所有。”实践中,以物抵债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到期不能偿还,用***物抵顶***,双方互不再***对方任何款项”、“债X权人有权以***额收购抵债的房产”、“债X权人收购抵债房屋、欠款自动转为购房款”等。很少直接订立流质(抵)契约担X保条款,而是出现一些有争议的做法,如债X权人和债X务人在债X务发生时或债X务到期前,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债X务履行期间届满债X务人不能履行债X务时,双方履行买卖合同,按原债X务价款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转让给债X权人。即“名为买卖、实为担X保合同”。原阳欠条***律师要永辉认为,对以物抵债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应认真审查其抵债的本质,不应简单以意思表示真实,有对价便认定其效力。对于上述这种貌似合法的买卖合同的行为,其实质属于典型的规避担X保法和物权法中禁止流质(抵)契约的行为。可理解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X法目的”行为,而确认其无效。对于明显违背禁止流质(抵)契约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行政***的强制性规定”行为,而确认其无效。对于债X权人以债X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应驳回其***请求。原阳欠条***律师哪个更擅长?另外在债X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应如何认定呢?原阳欠条***律师要永辉说,在一起以物抵债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被告所有的机动车一辆折抵其欠原告的20万元***,其将车交付原告,但因故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原告诉至法X院,要求确认该车辆的所有权归自己,并由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审理中法X院查明,该车辆在诉前已被其他法X院的一起债X务案件进行了***保全(查封),本案当事人无法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后法官根据双方的抵债协议出具了调解书,确认该车辆折抵20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后该被告陆续有多起以物抵债协议确认案件进入***。当事人在债X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在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原阳欠条***律师要永辉说,以物抵债,学理称为代物清偿,指债X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对此,我国***未见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典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债X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者,其债之关系消灭。”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是须有原债关系的存在;二是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三是须有当事人代物清偿的合意;四是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故代物清偿协议为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知车辆被其他法X院查封,原阳欠条***律师***团队,而坚持确认其抵债协议,被告虽已将车辆交付原告,但因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未进行过户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该以物抵债协议不具有对抗查封在先的另案债X权人的效力。根据后续出现的多起以物抵债协议***,本案当事人极有通过******转移责任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之嫌。但就本案而言其目的恐将落空,因另案***保全查封的车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转入执行中的查封,另案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拍卖、变卖该车辆。即使本案原告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也无法排除执行,原阳欠条***律师要永辉说,因为根据《关于人***X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金钱债X权的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X院不予支持。只是本案法X院出具的调解书,也将面临无法执行的困境。故原阳欠条***律师要永辉认为,对于债X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原阳欠条***律师一对一咨询,债X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抵债协议,债X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驳回其***请求。同时,不予确认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也有利于防范******、保护第三人利益。当然,对于债X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并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后,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应不予支持,除非一方认为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请求法X院变更或撤销。业务精湛的原阳欠条***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非常知名的合同***律师在本案中,谷某某在提车当日即发现空调制冷不良的问题,经维修后几日内又发现同样问题。2012年,又发现车辆车身局部油漆有气泡、发动机舱盖处油漆有波痕、发动机舱盖处螺丝有撬动痕迹等瑕疵。众宾公司也承认了加喷过两次清漆却又未及时了解告知。原阳欠条***律师以上种种,已经阻碍了谷某某追求车辆品质并享受精神愉悦的目的。尽管上述瑕疵均可以修复,也不会因此而影响车辆作为代步工具的效能或者说经济利益,但谷某某的精神追求已被击碎,原阳欠条***律师,甚至产生了厌恶感,其精神利益方面的合同目的已无法通过修复来实现,应当准许其援引《合同法》第X一百四十八条行使解除权。原阳欠条***律师在支持谷某某可以行使解除权外,二审法X院还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车辆使用的时间、行驶的里程数,并参照机动车三包规定对车辆使用补偿费用加以衡量和计算,酌定谷某某应当***90万元的费用。原阳欠条***律师当然,在不同的个案中,合同目的也会随之变化,当合同条款没有对某种目的进行书面约定时,裁判者就应当结合常理客观分析其对价,就合同目的进行***上的判断,从而作出适当的***裁判。2.合同目的在***实践中的理解。如上文所述,经济利益是合同目的的主要内容,但二者并不能等同,否则立法者就不会在二者之间“举棋不定”,但***终又选择了合同目的的表述。合同目的虽有主观的属性,但必须能够客观外化。也即是说,在***实践中,裁判者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就合同目的进行判断。原阳欠条***律师笔者以为,若一言蔽之,合同目的即获得相符的对价(拍卖、古玩、射幸等行业除外)。若详言之,合同目的就是当事人付出自己的利益而换取与其付出相当的利益。在当事人***价款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其所***的价款应当与其所获得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匹配,这即是可以通过客观事实加以判断的合同目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上述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也不妨是精神利益,更不排斥同时包含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利益。原阳欠条***律师在本案中,若裁判者仅考虑谷某某购买了一辆汽车,那么由此可能将获得代步工具作为购车的合同目的。但细察案情,谷某某购买宾利车***了648万元的车款,原阳欠条***律师排行榜,并交纳了55万元的购置税,购买如此豪车的合同目的显然不会仅仅在于作为代步工具,否则将会与其所***的对价不相匹配。原阳欠条***律师谷某某的目的还应当理解为包含了对于顶X级豪华汽车品质的追求,以及由此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这种精神利益也应当是绝大多豪车购买者所具备的合理目的。虽然本案合同目的中所包含的精神利益在销售商提供的买卖合同文本条款中未能直接以书面形式予以体现,但消费者购买宾利该车型的这种合同目的应当是客观存在且显而易见的,宾利汽车的销售商对此也应当是知晓的。原阳欠条***律师原阳欠条***律师-要律师-原阳欠条***律师***团队由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提供。原阳欠条***律师-要律师-原阳欠条***律师***团队是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要律师。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郑州擅长***辩护律师,郑州******辩护律师,河南***辩护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