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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如何认定?形成抚养关系”如何认定?甲与乙系再婚夫妻,于2003年登记结婚。丙系乙与前夫所生育之女,甲与乙结婚后,丙便随甲乙共同生活,已年满16岁,高中在读,平日里关系融洽。2012年,甲因交通事故***,因死者生前房屋遗产在亲属间的分配产生***,遂诉至法X院。审理中,丙要求作为权利人参加***,并要求分得适当份额遗产。原阳彩礼律师哪里找?经审理,对丙是否享有上述遗产的分配权产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丙不应当分得份额。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X子女、非婚生X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丙因其母亲与甲结婚而与甲形成继子女关系,但这种继子女关系仅仅是一种称谓,且丙与甲共同生活只有1年多便成年,成年后丙与甲之间***上的抚养关系即已消失,丙也未对甲进行物质回报;并且,原阳彩礼律师***咨询***,即便甲对丙有抚养教育,但时间太短,因此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不合理。故丙无权取得对甲遗产的继承。第二种观点认为,丙与甲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因丙和甲共同生活时尚在读书,甲在生活上对丙进行了照顾、在教育上对丙提供了经济帮助,在共同生活中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应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原阳彩礼律师要永辉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不能以抚养教育时间长短论。我国婚姻法或相关***解释并未对形成抚养关系所需要的期限进行规定,究竟多长时间合适,该时间的计算能否适用中止、中断,这些问题都无规可循,也不可能适用“一刀切”式的规定,需要综合考量。其次,抚养关系应具备“物质上的帮助”、“情感上的交流”。原阳彩礼律师要永辉说,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可能会在经济上支助未成年继子女,但继子女如并未跟随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也未对其进行过生活、学习的照顾及培养,双方形成不了情感上的互动和交流,达不到***所要求的抚养形式的要求,也不宜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原阳彩礼律师要永辉认为抚养的真实含义应当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如同亲生父***女之间一样的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再次,形成抚养关系不以继子女物质回报为条件。《继承法》上“抚养关系”有两层意思: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二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成年后,继子女可能因为读书、工作等原因,无力在物质上回报父母,但这并不影响双方间形成抚养关系,因继父母在抚养继子女及子女成年后彼此所形成的情感交流与互动,让继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悦与满足,更是继子女对继父母一种更高层次的回报。去哪找原阳彩礼律师综上,本案丙与甲虽共同生活只有一年多便成年,但***上“抚养”的结束不是因为继父***女之间关系的中断,而是因为子女的自然成长。在共同生活中,甲对丙的生活、教育、成长等各方面进行了照顾,彼此之间融洽相处,并未因是继父***女关系而生间隙。原阳彩礼律师要永辉说,应当认定甲对丙的抚养关系已经形成。能力强的原阳彩礼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应如何分割?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应如何分割?1、分割商品房的***适用的解读(1)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原阳彩礼律师要永辉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X院不宜***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X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2)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原阳彩礼律师要永辉说《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首付款并在***贷X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X院可以***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X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X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X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依照***规定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原阳彩礼律师一对一咨询,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首付款并在***贷X款、房产X证登记在首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还钱个人财产(还钱个人***首付款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本解释第十条规定离婚时处理此类***的主导原则是,既要保护个人还钱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X权人***的利益。(3)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X款)取得房屋的分割原阳彩礼律师要永辉说,此种情形,无论房产X证上是谁的名字,都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该房产按照双方认同的价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另外,分清权益部分和债X务部分。现在按揭X贷X款购买房屋比较普遍。所以,我们要计算出还贷部分和未还贷部分除去,将未还贷部分剔除,再依法对其房产价值进行分割,由取得产权房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哪里找原阳彩礼律师对于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根据物权法中法定孳息原理,应属一人所有。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4)夫妻一方婚前***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X证的房屋处理。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X院不宜***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原阳彩礼律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X证后,再有任何一方另行向法X院起诉。2、本案适用的其他***(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X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原阳彩礼律师要永辉认为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X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业务精湛的原阳彩礼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处理是一种赠与行为,其在房产过户之前随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行使撤销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其不同于合同法上一般的赠与行为,该撤销行为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而应当受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调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以看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如果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与,应当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撤销赠与,仍应当依约履行原来的离婚协议。原阳彩礼律师要永辉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原阳彩礼律师***团队,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X权债X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的规定。因此,有关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对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利益权衡时,着重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因此在***上赋予赠与人在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以外的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在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而不能单独将该条款分离出来,简单地认定父母与子女间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时,一方将其财产处理给另一方或子女,这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可视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或是对财产折中处理的方式,这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截然不同。因此,原阳彩礼律师要永辉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婚姻法》等相关***。《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原阳彩礼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要律师(图)-原阳彩礼律师一对一咨询-原阳彩礼律师由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提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服务,律师服务”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要永辉律师”品牌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要律师在***服务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郑州***律师,郑州******律师,河南合同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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