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律师:丈夫私自卖房,妻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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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圣泉律师咨询热线:18912980758案情介绍2008年3月24日,杨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向陈某购买位于某区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约定陈某向杨某转让房产,陈某的交易税费由杨某承担。为了少支付税费,将合同价做低至58万元,其中15万元以装修款方式支付。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15日内需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如遇陈某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杨某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同日,杨某支付定金2万元,陈某出具收条。由于陈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杨某认为陈某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双倍退还定金4万元。陈某承认确实签订了定金协议,也收取了杨某2万元定金,自己也将房产证原件交由中介公司保管。但由于发现定金协议中的约定是故意做低房价,逃避国家税收,故不愿意再与杨某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只同意退还2万元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案情分析令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约定房产交易中的税费均由杨某承担,但又约定做低房价,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税费。少缴税费的受益者则是杨某本人,导致的后果是国家税费的流失。因此双方以做低房价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杨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应予以支持。由于定金合同无效;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陈某所收取的2万元定金应当返还。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合同无效,驳回了杨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并由陈某向杨某退还收取的2万元定金。)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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