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案件辩护律师-尊知律所-西安复核案件辩护
复核案件如何适用《规定》的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人***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后的审理程序,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不予核准死刑的复核案件应当适用该款规定审理。该款规定与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在发回事由上应当一致,但审理程序上不完全相同,复核案件发回后有两种审理方式,一是提审,二是发回一审重新审判。对何谓死刑复核程序学理界多有论述,但大多是从与一,二审的比较中说明它的特殊性,并未回答它的实质所在。笔者认为,它与一,二审在适用对象,启动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仅仅表现了程序运作上的具体特点,并非其实质的体现。从79年和96年两部******法来看,中级人***院判出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院复核后,报请高院核准。高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不抗诉的,以及由其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应报请高院核准。从中我们看到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际关系,这种层际关系排除了同级***适用该程序的可能性。保证了死刑案件的质量。所以,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质就在于它是一种上级人***院对下级人***院的监督程序。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死刑核准权***早出现在54年《人***院***法》中。根据该法11条规定,高院对高院作出的死刑终审***有核准权,高院对中级人***院死刑总审***和当事人未上诉的基层人***院或中级人***院的死刑***有核准权。而1957***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高院行使。58年高院又将死缓案件的核准权交由高院行使。显然,立法者在这一阶段的“收”和“放”的举措都表明其在该程序所要达到的公正和效率两大***目标之间的抉择和倾向。这一阶段的死刑复核程序从总体上来看,监督层次关系明晰,合理且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