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商标注册
丹麦商标注册注册费用:8000***(包括3个类别)保护期限:自注册日起10年受通时间:2周内注册时间:3-6个月申请材料:1)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及地址2)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具体项目3)商标图样4)申请人***明复印件一、概要丹麦联邦商标、服务商标和产地名称法(商标法)于1992年10月17日生效,2002年12月11日修订,2002年12月27日生效。基于法定程序或依丹麦作为成员参加的国际***获得注册的商标在丹麦联邦受***保护。丹麦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并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丹麦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二、审查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对申请的审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补充或更正申请事项;但是增加原申请中不包括的商品或对申请的实质性改变则不被接受,申请人可另行申请。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进人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定的条件进行的审查,根据实质审查作出注册或驳回申请的决定。如果申请人不服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结果、拒绝进行实质审查、驳回申请或认为申请已经放弃的***决定,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商标注册后3个月内向专利争议***会上诉。商标注册后,商标信息将在***公告上公告,公告异议期为2个月。异议人应陈述理由,以书面形式在公告异议期内向专利局提出。异议应通知权利所有人,应给予其机会作出答辩。如异议不成立,应通知异议人和权利所有人;如异议成立,应宣布注册全部或部分无效,终局决定应予公告。商标有效期为实际注册日期起10年,每10年续展。申请人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至注册有效期满后6个月之间向专利局缴纳规定费用进行续展注册。申请被接受后,续展应在商标注册簿上加注。在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如所有人未在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真实使用,或者连续5年未使用,可以撤销注册,有合理理由不使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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