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
美国商标注册注册费用:5800人民币(已经使用),6000人民币(意向使用)保护期限:自注册日起10年受通时间:3周内注册时间:10-18个月申请材料:1)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及地址2)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具体项目3)商标图样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最早在美国使用的日期及证据6)如拟注册之商标不是英文,必需提供一份英译本一、注册优点向公众彰示其对商标的拥有权;登记人拥有该商标和在商标注册上所注明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排他使用该商标的法律前提;可以向联邦法庭提请与该商标有关的法律行动;使用美国商标注册作为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基础;可将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提交给美国海关以防止侵权的外国商品进口。二、注册流程PTO负责联邦政府的商标注册。收到注册申请后,PTO会进行形式审查并分案给具体审查员。审查员通过审查将提出修改意见。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官方意见日起6个月内答复审查意见,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如果申请人的答辩不能成立,审查员将发出最终驳回。申请人可上诉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驳回的主要理由是在先注册的商标与之相似。与申请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带有描述性的商标,带有地理名称或其它原因的商标,也可能会被驳回。如果没有被退或申请人答辩理由成立,该商标将会被公告,公告异议期为30天。申请美国商标,只有满足了下列三种基础中的一种才能成功注册。1)以实际使用(ActualUse)为基础提交申请:实际使用是指商标在申请之日前已经在美国使用。“使用”主要是指标有该商标的产品已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或者在美国媒体上做了宣传广告。“使用”是指申请指定的所有商品/服务都有使用,而不是指部分使用。如果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美国申请,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即每个类别至少提供两张标有商标的产品照片,以及在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首次使用的日期。这种情况下,公告期无异议,将直接核准发放商标证书。2)以意向使用(Intend-to-Use)为基础提交申请:意向使用是指虽然商标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在美国使用,但是申请人计划即将在美国使用该商标。根据美国商标法的规定,以意向使用为基础提交的商标申请,待该商标通过审查公告结束后,官方将下发核准通知书(NoticeofAllowance),申请人必须在收到NOA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商标在美国的使用证据(StatementofUse),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视为放弃。3)以申请人所在本国注册(HomeRegistration)为基础提交申请:这一申请中需注意的是,获得国内注册的商标必须与打算在美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模一样,不能有任何细微的改动;国内注册证上指定的商品/服务的范围必须大于拟在美国申请保护的商品/服务范围;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保持一致。如果要走这一程序,申请人需提供商标本国注册证的副本。注意事项:商标如果为彩色,需要具体说明每个部分的颜色。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标为灰色,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认定该商标为彩色商标。商标描述中必须明确指出该商标是否在相关商业或贸易、地理描述或其他语言上有特殊含义。商品/服务项目的选择:虽然美国不限制提交申请的商品/服务的个数,但是由于美国主张“使用”原则,因此申请人在选择商品/服务时一定要限定为确实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切不可认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标保护的范围就越广,从而选择一些根本没有在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这样做很可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撤销。另外,美国虽然遵循国际尼斯分类,但是其商品服务项目往往比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服务项目要求更加细化。比如,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是尼斯分类中规范的商品项目,但是该项商品在美国不能被接受,原因就在于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的范围太宽泛,不具体。如果要想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必须细化到“键盘、鼠标、调制解调器、扫描仪、打印机等等”。三、商标维护美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从注册之日起计算。自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六个月内,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续展申请。三年以上未使用商标会被取消,除非商标拥有人证明其未放弃对该商标的使用。商标有效期可以无限长。前提是商标拥有人要连续使用该商标来认定其商品和服务。并且在注册后的第五到六年之间、第九到十年之间、以及随后每十年呈送一份继续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的说明(或声明注册人未使用该商标是基于其他特别事由,并且这种未使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和注册更新。提交商标继续使用的声明:美国商标法规定予以公告的注册商标,注册人应于注册后第六年届满前一年内(即商标注册后的第五年到第六年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声明,声明该商标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或声明注册人未使用该商标是基于其他特别事由,并且这种未使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否则,在自注册公布之日起第六年届满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无可争辩性(Incontestability)的权利:美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在美国使用其注册商标,则注册人通过申请可以获得无可争辩性的权利。一项无可争辩性的注册可以构成注册人拥有在贸易中使用其商标的独占权的确凿证据。而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理由,而要求美国上诉审判委员会撤销该商标注册。对于真正有在美国销售其产品的注册人来说,此项规定十分有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却很少有人很好的利用了该项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和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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