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案件辩护律师-复核案件辩护-律师事务所
死刑缓期届满后,执行死刑前,还应该有一个复核程序。因为此时也许出现了不应执行死刑的新情况,***的执行便不应核准;当然,如果此时发现了此前未被发现的人不该判处死刑的情形,也不应核准执行。这里的复核为单纯的核准程序,属于***内部的监督程序,不需要开庭审理,也无需检察***或者律师的参加。如核准,则执行死刑;如不予核准,也只是不予核准,原***中止执行,但仍然有效。在这一特殊的监督程序中,任何一个***的死刑***都应该受到来自其上级***的监督。这种监督的终端就是***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为高院,死缓案件为高***。这样也从实质层面上合理解释了为什么并非所有的死刑案件都要经过该程序。如高院判处的一审死刑案件或一,二审死缓案件以及高院一审判处死缓生效案件和二审判处的死缓案件,这些案件***不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非其正确而不需要经过复核,而是从***级别设置和核准权的分配上来看,这些***无法接受来自上级***的监督。哪些人不能适用死刑死刑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的规定,下面的***主体不能被判处死刑:1、对***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解释,这里的“审判时”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羁押期间时怀孕的情况;此外,“怀孕的妇女”也应扩大解释。这是基于保护无辜胎儿和避免******人员采用逼迫等审讯方法。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新增加的条款,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有一种例外,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的,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