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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往往从前手承包人手中接受施工工程,签订的合同价过低,实际施工人又如何主张权利?有人认为根据***解释的规定,是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的款项是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而不是附带的义务,那么,合同约定价款过低时,也可不请求参照该合同计算;同时,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系列规定来看,若是再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可主张参照发包人与直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来计算。当然,这仅是理论探讨,实践中待考察。出现“黑白合同”,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如果出现“黑白合同”,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在招***的工程价款结算***案件中,对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律师事务所、建设施工***、***咨询服务请找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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