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赔偿***咨询-庄河动迁-动迁补偿律师(查看)
动迁动迁动迁5、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发生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时,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二)***补偿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加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区位补偿单价(按被所在区域用地基准地价***别价2440元/平方米的50%计算)×征收部门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2、在签约限期内签订补偿协议选择***补偿并搬迁的,可按照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6000元/平方米。第九条未完善手续建筑的补偿(一)对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建筑,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市***令〔2001〕第5号),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对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产权调换,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不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加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产权调换,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补偿。未完善手续建筑补偿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条件;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3、不存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行为;4、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属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建筑,不予补偿。遇特殊情况,如漏登记发证、属于***安置重建房等情形,由征收实施单位上报区“三纵三横”重要市政设施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核。第十条村集体物业和村民非住宅房屋补偿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物业,可以进行产权调换,也可按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进行***补偿。对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物业造成所有人等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广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有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征收有合法产权的被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产权调换,可参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实行***补偿。动迁动迁聊城市***补偿安置标准条为规范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保障征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行为而发生的征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是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协调、处理的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各县(市)人民应当建立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制度,成立协调机构,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和调查工作。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委托办理。第四条协调和处理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批准后,市、县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同时告知被征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申请举行听证、协调、处理、裁决的权利和期限。第七条对征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申请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原征批准***申请裁决。第八条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期间,不影响征方案的实施。第九条下列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可以申请协调:(一)征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二)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三)被征农村集体经济***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四)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六)征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八)因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处理。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对征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申请协调。第十二条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的,由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或村(居)民委会提出。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申请协调的,动迁赔偿律师,由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或村(居)民委会提出。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协调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明;(三)争议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四)对地类的争议,需提供争议土地的现场照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相关批文;(五)协调、处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明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三)申请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四)事实、理由与依据。第十五条协调机构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协调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协调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逾期未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一)超出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申请协调的;市、县人民在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年提出协调申请的;(二)不符合本办***定的申请人资格的;(三)对征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及***方式有异议,申请协调的;(四)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样理由申请协调的;(五)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又以同样理由申请协调的;(六)裁决***已作出裁决的;(七)人***或者行政复议、******对争议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结果的;(八)对征目的、征程序、征面积等不属于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事项;(九)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协调事项,协调机构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书30日内协调完毕。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协调机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调机构应当制作《协调结果告知书》,动迁赔偿***咨询,告知申请人申请裁决处理的途径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15日内,向裁决和协调处理机构提出申请。受市***委托的东昌府区人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作的调解书和协调结果告知书还应加盖协调处理机构专用公章。第三章***补偿方案3.1【***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的,本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县房屋征收办协同本征收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候选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河源市区房屋征收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选择***补偿的,补偿费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50%补偿款,被征收人必须在7天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房屋搬迁腾空后5个工作日内再***50%补偿款。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所有,兖州市动迁,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3.2【其他补偿、补助费用】3.2.1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构筑(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补偿。3.2.2室内装饰装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费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若装修档次不符,按照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为准。3.2.3三线一管迁移费被征收人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的费用给予补偿。3.2.4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3.2.5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12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3.2.6停产、停业补偿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源市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7】44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①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②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等证明(含完税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效益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对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小型商铺(不含农家乐、工厂、洗车场等),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建筑物内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以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100-300元给予补偿。(2)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经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②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实际正在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3)停产停业期限。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3.2.7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生产性用房按市场建筑成本实行***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给。3.2.8无合法产权证明且经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认定为“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以及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3.2.9生产设施用房以及“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祖屋除外),如无法提供合法建房手续,动迁打官司,必须在接到***发出处理通知一个星期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处理完毕,逾期不得享受一切奖励政策。3.2.10老宅基础按建筑成本只作***补偿。3.2.1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3.2.12征收设有***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有关的***、***执行。3.2.13被征收人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的费用给予补偿。第四章产权调换方案4.1【产权调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2011第590号)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等******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应数量的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地(以下简称回迁地)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经界定部门界定为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按1:1比例进行调换。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补偿。本次房屋产权调换在改造范围内集中回迁安置点(具体位置根据规划设计决定),调换回迁地为期地,在未落实安置地过程中,征收人***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费用。安置地选择按先签订协议先选的原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安置地的规划情况以及安置方案、择房图表等张榜公布,并按先签订协议先选的原则选定安置地,征收单位接受被征收人咨询、监督。安置地分户原则:本地村(居)民根据簿登记内容,县***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子、女满法定结婚年龄为一个自然户,夫妻不得另行分户;非本地村民不实行分户。安置地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集中办理、时间:安置地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好不动产权证,费用由户主负责。置换面积处理办法:安置地面积与折算后补偿面积按1∶1进行调换,每户超面积安置不得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的20%。安置地面积超过折算后补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地面积不足折算后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补给被征收人。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回迁地面积的差价,按多还少补原则执行。(具体价格由实施单位制定)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处理办法:按标准算清补偿费后,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由******依法裁决。4.2【其他补偿、补助费用】4.2.1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构筑(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补偿。4.2.2室内装饰装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费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若装修档次不符,按照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为准。动迁赔偿***咨询-庄河动迁-动迁补偿律师(查看)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房屋***,土地征收,行政***”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北京京坤”品牌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北京京坤在***服务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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