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能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而自2000年商标事务所体制改革后,国内的商标注册量突飞猛增,相应的十年后的续展量也大大增加,实践中商标可以提前1年申请续展。以便续展证明能与商标注册证相衔接。为此,特专函至贵单位请务必在该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六个月之前(属续展期内申请)或至少在宽展期满一个月之前(属宽展期内申请),递交以下有关申请材料: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加盖与营业执照名称相符的单位公章;四、相关表格由我所提供。为做好贵单位商标续展工作,如有不明之处,可随时与我所联系!注:如到期不办理商标续展手续,贵单位的注册商标不但将被***商标局注销,而且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该商标进行注册或使用,贵单位将失去该商标已培育和占领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