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注册商标的流程 宁波海涛商标 国家商标局备案机构 专业注册商标
按照现行划定,针对商标异议裁决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在中国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只能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在因商标异议引起的行政诉讼中,假如法院作出了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的终审讯决,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判决重新作出决定之后,不服该决定的,仍旧可以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就形成了轮回诉讼,无法得到最终裁决。只要异议人较真、执著,商标注册人好像只能对注册商标望洋兴叹了。可以说冗长低效的商标异议程序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下面就由商标代理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这方面的支持与内容:一、现行商标纠纷解决程序存在的弊病商标异议是商标初审公告后,由不特定主体启动的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因为人人皆可提起商标异议,实践中泛起了职业商标异议人。这些人专事商标异议,要挟那些急需注册商标的企业,以此获取分歧法利益。这种做法无异于拦路抢劫,不但损害企业利益,而且损害法律权势巨子与尊严,使商标法异化为某些人获取分歧法利益的工具。职业商标异议人的泛起,其深层原因在于商标异议解决程序的冗长低效。按照现行规则,异议程序启动后,先由商标局作出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启动商标评审程序;经由评审程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还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讯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讯决。二、优化现行商标纠纷解决程序的有益实践针对现行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程序存在的弊病,主管机构并非碌碌无为,而是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首先,建立商标审查绿色通道,快速审查某些被异议的商标。这种措施,可以由商标局在发现恶意异议行为时主动采取,也可以应注册人的哀求而采取。应当说,这种快速审查机制能对遏制恶意异议行为起到一些积极作用,但因为整个异议程序的冗长低效,其效果并不明显。其次,由法院在判决中直接确定商标权的效力,打破轮回诉讼。应当说,这种做法对破解轮回诉讼,进步争议程序的效率,相称有效。但这种做法违背了行政诉讼的一般原理,与行政诉讼法直接背离,显著属于违法操纵。后来,这种做法的休止使用,也理所当然。再次,扩充商标审查职员编制,为争议程序的有效运行提供人力支持。为了解决案件积存,工商总局在商标局之外设立了灵互市标服务中央等辅助机构,匡助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案件。这种做法固然可以缓解商标异议案件的初步审理压力,但同样无法解决后续程序题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商标纠纷解决程序存在的弊病。三、优化商标纠纷解决程序的设想针对商标异议程序存在的题目,一种优化方案是,将商标异议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受理,不再由商标局裁决。这样就节省了一道程序,进步了效率。但是,这种方案并不能有效解决异议程序存在的题目。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样无力及时处理这些异议。将商标异议从商标局移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只是缩减了程序,不能有效阻止职业异议人启动恶意异议,无法制止商标异议程序被异化。彻底堵截职业异议人财路的方案应当是取消异议程序,将异议程序并入商标争议程序,构建新的商标无效程序。现行商标争议程序非常繁杂,需要大加修正。商标代理建议大家应该从三个方面临它并加以改进。1、是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减负。既然商标评审委员会无力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即应缩减它的受案范围。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管辖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决定案件和商标无效案件即可。从而将商标权属争议案件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中剥离。2、是扩展法院的受案范围。商标权属和侵权案件,属于普通的民事权利争议,完全可以交给法院处理。这样一来,因《商标法》第十三条引发的涉及驰誉商标侵权案件,因第十五条引发的侵害被代办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利益的案件,因第十六条引发涉及地舆标记的侵权案,因第三十一条发生的侵害在先权利或者分歧法竞争案件,都可以由法院受理。考虑到基层法院的办案能力,可以划定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此类案件。3、是将商标评审程序设置为独立的准司法程序,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直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不再套用行政诉讼程序。如斯一来,便可由法院在判决中直接确定商标的效力,从而使轮回诉讼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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